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都市锦江区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17〕189号
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泸州市、遂宁市、南充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定成都高新区等20个区(市)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成府〔2017〕9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定绵阳市涪城区等8个县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绵府〔2017〕35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富顺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的请示》(自府〔2017〕2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泸州市龙马潭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合江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泸市府〔2017〕32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定遂宁市船山区和射洪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遂府〔2017〕45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仪陇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南府〔2017〕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及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梓潼县、平武县、北川县、三台县、盐亭县,自贡市富顺县,泸州市龙马潭区,遂宁市船山区、射洪县,南充市仪陇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由省审改办另行印送各地。
二、试点县(市、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局,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
三、试点县(市、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同时,要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应诉机制,以及行政审批局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协调机制。
四、试点县(市、区)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加强对相对集中后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行政审批局及政务服务大厅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五、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要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