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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6-0028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5-17
  • 发布日期:2016-05-24
  • 文  号:川府函〔2016〕9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6〕97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同意在我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启动省级开发区新设审批工作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精神,经研究,省政府同意设立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名称为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

  二、开发区以食品加工、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为主导产业。

  三、开发区设立地点在南充阆中市。开发区规划控制面积9.83平方公里,规划区四至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东至淳风大道,西至兰海高速路,南至梧桐路,北至奎星大道。开发区设立审核面积为4.39平方公里。

  四、开发区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

  你市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区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做好古城保护工作。要切实加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按照集中集群集约发展要求,提高产业集聚度、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好开发区。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供给土地,做好农民安置补偿搬迁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的集聚区、创新发展的先导区、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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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 2016年05月24日 19时5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6〕97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同意在我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启动省级开发区新设审批工作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精神,经研究,省政府同意设立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名称为四川阆中经济开发区。

      二、开发区以食品加工、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为主导产业。

      三、开发区设立地点在南充阆中市。开发区规划控制面积9.83平方公里,规划区四至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东至淳风大道,西至兰海高速路,南至梧桐路,北至奎星大道。开发区设立审核面积为4.39平方公里。

      四、开发区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

      你市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区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做好古城保护工作。要切实加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按照集中集群集约发展要求,提高产业集聚度、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好开发区。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供给土地,做好农民安置补偿搬迁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的集聚区、创新发展的先导区、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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