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6-0010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2-19
  • 发布日期:2016-02-24
  • 文  号:川府函〔2016〕3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张伟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6〕34号


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申报张伟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甘府〔2015〕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伟,男,藏族,1980年6月出生,新龙县人,生前系新龙县委政法委维稳(防邪)办副主任,长期奋战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工作一线。2014年6月14日,张伟同志在执行维稳任务中遭歹徒蓄意报复,不幸中弹,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政府评定张伟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已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 视频解读:
  • 动漫解读:
  • 访谈解读:
  • 省政府常务会:
  • 新闻发布会:
  • 部门发文:
  • 市州发文:
  • 相关文件:
  • 地方发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张伟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 2016年02月24日 2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张伟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6〕34号


    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申报张伟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甘府〔2015〕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伟,男,藏族,1980年6月出生,新龙县人,生前系新龙县委政法委维稳(防邪)办副主任,长期奋战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工作一线。2014年6月14日,张伟同志在执行维稳任务中遭歹徒蓄意报复,不幸中弹,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政府评定张伟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已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 视频解读
  • 访谈解读
  • 省政府常务会
  • 部门发文
  • 相关文件
  • 地方发文
  •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