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建立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川府函〔2016〕252号
民政厅:
你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川民政〔2016〕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贯彻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大法工委、省网信办、省综治办、省委农工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关工委等3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有关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民政厅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王铭晖 省政府副省长
副召集人:严卫东 省政府副秘书长
黄明全 民政厅厅长
成 员:熊 焱 省法院副院长
张树壮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 筠 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胡卫东 省网信办副主任
杨 军 省综治办副主任
唐 强 省委农工委副主任
黄 河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 浩 教育厅副厅长
袁 刚 公安厅副厅长
张 力 民政厅副厅长
安家爱 司法厅机关党委书记
张其昌 财政厅巡视员
田 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樊 晟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植力 农业厅副巡视员
欧力生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任兴文 省国资委副主任
李晓东 省地税局副巡视员
彭 佳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陈 智 省统计局副局长
张海鹏 省扶贫移民局副巡视员
李向兵 省法制办副巡视员
李禄平 省国税局副局长
李茂林 省总工会副主席
唐经天 团省委副书记
李 静 省妇联副主席
马 骏 省残联副理事长
袁 明 省工商联副主席
施克玲 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余国成 省关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