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川府发〔2020〕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2015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伟大实践,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决定分别授予有关集体、个人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用优秀品格和模范行动,继续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和鼓舞全省各族人民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全省各族人民要以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同心同德、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开创四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