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7〕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精神,推进我省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绿色低碳发展国际潮流,将低碳发展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强化低碳引领,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9.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持续增强。力争我省部分条件成熟的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率先实现碳排放达峰,部分重化工业2020年左右与全国同行业同步实现碳排放达峰,全省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顺利融入全国统一碳市场。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框架下的地方配套体系进一步完善,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低碳试点示范进一步深化,节能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二、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三)加强能源碳排放控制。严格实行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双控管理,以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和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为主要路径,努力实现“十三五”国家下达我省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9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6%,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大力推进能源节约。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完善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节能低碳产品政府强制采购,推进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实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和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深入实施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
(五)大力推进国家优质清洁能源基地建设。以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三江”水电开发为重点,优先建设龙头水库电站,建成全国最大水电开发基地。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加大四川盆地川东北、川中及川西特大型、大型气田勘探开发,建成全国重要天然气生产基地。创新页岩气勘探开发模式,积极推进重点区块的勘探开发,建设川南地区页岩气勘查开发试验区。加大煤层气勘探开发。到2020年,力争全省水电装机容量新增1300万千瓦以上,压减火电和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四川能源监管办)
(六)扩大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电力、燃气、热力、供冷等一体化集成互补、梯级利用,以分布式能源、智能微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重点,构建大规模集中利用与小型分散利用并举的新型能源利用体系。加快工业节能升级改造,以锅炉、电动机、内燃机等关键用能设备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和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回收利用。延长天然气产业链,提高民用、交通、分布式能源、工业领域天然气消费比重。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治理,实施电能替代工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
(七)推动能源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动电力、油气体制改革,创新清洁能源建设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清洁能源市场体系,最大幅度减少弃水、弃风、弃光现象。积极稳妥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促进能源要素高效配置,扩大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培育购售电主体,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放开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健全勘探开发区块准入、退出和转让机制,推动油气管网业务独立和公平开放,推动油气管网及接收、储备设施投资多元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四川能源监管办)
三、建立低碳产业体系
(八)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促进工业提质增效,实施“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等高附加值产业,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七大优势产业迈上中高端。推动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产能转移,遏制低端产能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优先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加快发展研发设计、技术孵化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服务型制造业发展。实施“互联网+服务”,鼓励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碳资产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服务业。实施“绿色四川”旅游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现代旅游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
(九)控制工业领域排放。到2020年,全省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电力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工业生产领域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到2020年,力争全省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积极参与实施国家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改进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石灰、硝酸等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发展替代产品,压缩过剩产能,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降低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逐步探索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做好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价。(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十)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在全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控制农业生产过程化肥用量,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全省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控制农田甲烷排放。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鼓励农村使用沼气能源。加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推进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适时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十一)增加生态系统碳汇。推进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河湖和湿地修复、脆弱地区荒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全面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增强全省森林碳汇、草原碳汇和湿地固碳能力。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森林蓄积量达到18亿立方米,林地保有量控制在3.54亿亩以上,森林火灾损失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分别控制在1‰、3‰以内,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5%,湿地保有量控制在2621万亩以上。(牵头单位: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
四、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十二)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按照建设生态城镇、推广绿色建筑、发展绿色交通、完善市政设施、承传历史文脉的发展思路,融入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统筹规划城乡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低碳发展规划,制订低碳发展考核指标。全省分区域分阶段逐步推进居住建筑执行65%的节能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为重点,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城镇50%的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到2020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大型公共机构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5%,重点监控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30%。开展绿色农房与绿色生态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鼓励城市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积极发展绿色建材产业,推广绿色施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
(十三)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全省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和以低碳运输方式为主的低碳物流体系。加快完善以成都铁路枢纽为中心,连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经济圈,融入“一带一路”国际运输大通道的铁路运输干线网络。全面提升长江黄金水道通行能力,完善内河航道体系和现代化港口体系,研究推进长江川境段航道等级提升,改善提升岷江、渠江、嘉陵江等航道条件,推进水运港口建设,提升港口吞吐能力。加强公路和航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路网和航空线路布局。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发展“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到2020年,公路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4.5%,水路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5.5%,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0%。鼓励公共机构、私人和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使用量力争达到10万辆。(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四)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加大城镇、乡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收转运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对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无害化处置。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采用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探索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五)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积极践行低碳理念,倡导简约生活。大力宣传和倡导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大力宣传和倡导低碳健康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大力宣传和倡导低碳居住,普及低碳居住知识,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大力宣传和倡导低碳出行,鼓励“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促进区域低碳发展
(十六)对市(州)碳排放强度控制实施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各市(州)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到2020年,成都、攀枝花、内江、乐山碳排放强度分别比2015年(下同)下降20.5%、21.5%、21%、21%,自贡、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资阳下降19.5%,遂宁、雅安、凉山下降18%,巴中、阿坝、甘孜下降15%。(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十七)推动部分市(州)率先达峰。支持国家和省级低碳试点城市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主动实施在2025年前碳排放率先达峰行动。在部分经济发达和产业布局集中的城市研究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鼓励其他市(州)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力争提前完成达峰目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能源局)
(十八)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根据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分别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园区、企业以及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扩大省级低碳城市试点。深化省级低碳工业园区和低碳社区试点。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园区、企业、城镇等申报参与国家级低碳试点。力争到2020年,建设低碳城市8—10个、低碳产业园区3—5个、低碳小城镇3—5个、低碳社区5—10个、低碳企业15—20家。积极参与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工作局)
(十九)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充分发挥低碳产业对增收脱贫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发展旅游、光伏等特色优势产业,让贫困群众更多地分享发展收益。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改进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和配置模式。(牵头单位:省扶贫移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能源局)
六、积极建设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二十)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市两级管理制度,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根据国家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结合省情分解下达任务,督促符合纳入标准的重点排放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碳排放配额管理。积极运用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加强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探索多元化交易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二十一)加强交易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硬件设施,以及交易规则、结算细则、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市场拓展力度,扩大影响力,推动其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网络,成为国家布局在西部地区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与碳交易机构开展合作,探索碳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信托等业务,探索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碳远期合约交易等业务,适时开展碳期货、期权等研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二十二)强化基础支撑能力。培养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完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依托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以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开展碳市场建设相关培训和交流合作,带动周边省(区、市)碳市场基础能力建设,为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作出贡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二十三)加强气候变化科技创新。积极对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组织省内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厄尔尼诺、拉尼娜极端气候与我省降水耦合关系、气候变化对我省的影响及风险评估、主要工业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计量等相关研究。积极推进省内相关科研机构参与国家组织的气候变化基础研究、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等。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研究中的应用力度。积极参与国家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
(二十四)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以清洁高效燃煤发电装备、燃气轮机发电装备、水电装备、核电装备、风力发电装备、太阳能发电装备、其他新能源发电装备、储能装备、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高效清洁节能锅炉、低温余热余能利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电力装备、新型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系统、低碳建筑技术、低碳水稻品种、高固碳树种等为研发主攻方向,研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建立低碳技术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省能源局)
(二十五)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引导全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在低碳试点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重点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二十六)推进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对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及相关标准,制订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性法规及相关配套标准。严格落实国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相关系列标准。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七)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全省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快推动市、县两级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省能源局)
(二十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推动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鼓励全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九)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加大省预算内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综合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及相关政策,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严格落实国家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和价格政策,推进各市(州)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十)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国家相关专业机构,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推进全省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国内合作,加强人员交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知识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九、广泛参与国际国内合作
(三十一)努力扩大合作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努力扩大我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领域,在清洁能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生态保护、低碳智慧型城市、气候适应型农业、绿色市场培育、防灾减灾等方面,通过合作,扎实推动全省实现低碳转型,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巴黎协定》国内履约和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作出应有的贡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气象局、省能源局)
(三十二)积极推进务实合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对话交流,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的务实合作。利用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低碳项目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低碳化。全面深化与其他省(区、市)的友好合作,通过交易机构股权合作、共建项目、共同参与重大课题研究和培训等方式,切实提升我省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实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国资委)
十、强化保障落实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四川省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市(州)要将全省下达的碳排放控制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切实抓好落实。(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十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加强对市(州)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探索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市(州)、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牵头单位: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全国低碳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媒体人员专业传播培训,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已经省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