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要求,经对应清理,我省实际涉及应取消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取消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3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