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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7-0021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7-04-07
  • 发布日期:2017-04-13
  • 文  号:川府发〔2017〕24号
  • 有 效 性 :废止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要求,经对应清理,我省实际涉及应取消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取消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3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附件:川府发2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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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 2017年04月13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要求,经对应清理,我省实际涉及应取消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取消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3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附件:川府发2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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