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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48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9-02
  • 发布日期:2016-09-06
  • 文  号:川府发〔2016〕38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16〕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提振信心、激发活力,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照国家政策要求,坚持一视同仁,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市(州)人民政府〕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新增配电网、加油站、页岩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与运营、地方铁路、通用机场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坚持存量调整、增量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

  在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着力解决土地使用、财税支持、资质条件等方面问题,消除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规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科技厅、文化厅、省体育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市(州)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农林水利、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社会事业、旅游业等重点领域建设,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融资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参与贫困地区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进脱贫攻坚。〔责任单位:林业厅、农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和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实行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完善资本退出等配套政策,吸引更多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在交通、市政、水利、能源、教育、卫生、养老、文化等行业,分批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鼓励各地选择部分领域优先向民间资本开放。统筹用好各级政府和企业设立的PPP发展引导基金,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加大对民间资本的推介力度,提高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中的比重。〔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能源局、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文化厅,市(州)人民政府〕

  三、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用好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好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鼓励直接融资等财金互动政策,定向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民间投资。〔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市(州)人民政府〕

  发展壮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用好用活现有的多支股权投资基金,在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农业产业、体育产业等方面再组建一批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更多民间投资。(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省体育局)

  扎实做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试点工作,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帮助指导民营企业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民营企业项目获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完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落实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多渠道、多层次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搭建民间资本与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科技厅,市(州)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

  全面落实好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方面的促进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深化油气、电力价格改革,推进非居民用电市场化交易,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开展四川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四川丰水期富余水电消纳,降低用电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能源局,市(州)人民政府〕

  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9%,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增加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支出,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培训场所、设施和师资,降低企业职工培训成本。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人民政府〕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到2018年底,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人民政府〕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用地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小微企业供应土地。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五、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充分受理企业反映金融机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各项诉求,依法及时核实查处。规范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收费行为,实现企业融资的担保、评估、登记等费用在融资成本中明显降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市(州)人民政府〕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定向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出口退税等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行“税易贷”等信用产品,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推动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体系和银政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整合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组建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增强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担保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通过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流动资产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保监局、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市(州)人民政府〕

  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创优政务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做好国家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及时修订我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最大程度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通过平台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州)人民政府〕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报建手续先建后验试点,逐步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模式,推行联合勘验、会商会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发包,推行招投标事后备案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州)人民政府〕

  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发展建设规划、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以及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市(州)人民政府〕

  七、营造民间投资发展良好环境

  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及时解读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市(州)人民政府〕

  定期组织评选并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建立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机制,在省工商局设立全省统一的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执行有关政策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更好发挥各级工商联企业维权中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服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市(州)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部门和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在投融资、用地、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公安厅,市(州)人民政府〕

  规范中介服务,编制公布全省各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申报材料;加快中介组织与审批部门脱钩改革,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行业协(商)会建设并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行业协(商)会制度,畅通与民营企业的交流沟通渠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理直气壮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积极开展投资促进工作,扩大民间投资增量。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承诺,切实遵守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民政厅、省投资促进局,市(州)人民政府〕

  八、加强民间投资促进工作考核督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督促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民间投资增长情况、提高民间投资比重的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定期组织针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开展政府拖欠工程款专项督查。开展民间投资促进工作第三方评估。完善民间投资统计体系,加强民营经济与民间投资统计监测预测,特别是要适应新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轻资产领域的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工商联,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推动民间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政策落实、工作有力、反馈及时的民间投资工作机制,实现我省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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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 2016年09月06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16〕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提振信心、激发活力,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照国家政策要求,坚持一视同仁,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市(州)人民政府〕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新增配电网、加油站、页岩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与运营、地方铁路、通用机场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坚持存量调整、增量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

      在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着力解决土地使用、财税支持、资质条件等方面问题,消除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规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科技厅、文化厅、省体育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市(州)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农林水利、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社会事业、旅游业等重点领域建设,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融资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参与贫困地区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进脱贫攻坚。〔责任单位:林业厅、农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和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实行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完善资本退出等配套政策,吸引更多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在交通、市政、水利、能源、教育、卫生、养老、文化等行业,分批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鼓励各地选择部分领域优先向民间资本开放。统筹用好各级政府和企业设立的PPP发展引导基金,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加大对民间资本的推介力度,提高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中的比重。〔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能源局、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文化厅,市(州)人民政府〕

      三、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用好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好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鼓励直接融资等财金互动政策,定向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民间投资。〔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市(州)人民政府〕

      发展壮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用好用活现有的多支股权投资基金,在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农业产业、体育产业等方面再组建一批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更多民间投资。(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省体育局)

      扎实做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试点工作,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帮助指导民营企业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民营企业项目获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完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落实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多渠道、多层次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搭建民间资本与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科技厅,市(州)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

      全面落实好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方面的促进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深化油气、电力价格改革,推进非居民用电市场化交易,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开展四川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四川丰水期富余水电消纳,降低用电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能源局,市(州)人民政府〕

      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9%,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增加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支出,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培训场所、设施和师资,降低企业职工培训成本。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人民政府〕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到2018年底,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人民政府〕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用地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小微企业供应土地。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五、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充分受理企业反映金融机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各项诉求,依法及时核实查处。规范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收费行为,实现企业融资的担保、评估、登记等费用在融资成本中明显降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市(州)人民政府〕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定向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出口退税等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行“税易贷”等信用产品,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推动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体系和银政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整合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组建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增强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担保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通过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流动资产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保监局、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市(州)人民政府〕

      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创优政务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做好国家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及时修订我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最大程度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通过平台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州)人民政府〕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报建手续先建后验试点,逐步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模式,推行联合勘验、会商会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发包,推行招投标事后备案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州)人民政府〕

      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发展建设规划、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以及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市(州)人民政府〕

      七、营造民间投资发展良好环境

      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及时解读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市(州)人民政府〕

      定期组织评选并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建立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机制,在省工商局设立全省统一的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执行有关政策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更好发挥各级工商联企业维权中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服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市(州)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部门和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在投融资、用地、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公安厅,市(州)人民政府〕

      规范中介服务,编制公布全省各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申报材料;加快中介组织与审批部门脱钩改革,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行业协(商)会建设并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行业协(商)会制度,畅通与民营企业的交流沟通渠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理直气壮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积极开展投资促进工作,扩大民间投资增量。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承诺,切实遵守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民政厅、省投资促进局,市(州)人民政府〕

      八、加强民间投资促进工作考核督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督促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民间投资增长情况、提高民间投资比重的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定期组织针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开展政府拖欠工程款专项督查。开展民间投资促进工作第三方评估。完善民间投资统计体系,加强民营经济与民间投资统计监测预测,特别是要适应新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轻资产领域的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工商联,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推动民间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政策落实、工作有力、反馈及时的民间投资工作机制,实现我省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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