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川府发〔2016〕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精神,创新我省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政策配套”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放开铁路建设市场,实施铁路站线土地资源综合开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铁路投资、建设和运营领域;发挥政府规划、投资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营造更加公平、开放、健康的投资环境,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项目建设市场化的铁路建设发展格局。
二、开放铁路投资、建设和运营领域
(一)可依法向社会各类资本减持或转让国家干线铁路地方持股部分,转让收益应用于铁路建设。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性开发铁路以及支线铁路,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资建设和运营干线铁路。
(三)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发展,通过运输收益、综合开发收益等方式获取合理收益。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铁路客货运输、仓储等服务业务。
三、进一步简化铁路项目审核程序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铁路建设项目审核流程。建立并联审核机制,对铁路项目审核,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审核要件外,一律不得作为项目审核前置条件。
(六)凡纳入国家和省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铁路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项目功能定位、线路走向和建设标准等,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前期工作相关审核要件,不再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为前置条件。
四、加大铁路建设政策支持力度
(七)设立省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研究建立四川省铁路建设发展基金。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作为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增强省铁路投资集团融资能力。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吸引国有企业和保险、银行、社保机构以及民间资本广泛参与,逐步形成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支持我省铁路建设。
(八)省财政通过转贷方式适当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铁路项目建设,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用于铁路项目建设。
(九)符合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规定的铁路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十)鼓励金融机构对铁路建设提供中长期优惠信贷,通过总行直贷、新增信贷规模、对铁路重点项目单列信贷计划、银团贷款等方式增加信贷支持。鼓励在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铁路信贷产品,针对铁路项目投资大、期限长、准公益性的融资特点,适当延长铁路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并积极探索在现有政策框架内提供信贷支持的多种方式。
支持省铁路投资集团和其他铁路投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长期票据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其发行的各类债券给予财政贴息。
支持使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完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铁路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五、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
(十一)按照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的原则,以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
(十二)科学编制新建铁路站场用地规划。科学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充分考虑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切实做好铁路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统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
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要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原则,重点对投资规模、开发方式、用地规模、融资方式、项目盈亏等内容进行研究。
铁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要会同铁路沿线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国土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支持铁路项目业主单位及下属具有开发资质企业整合毗邻区域土地,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棚户区、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既有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四)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地方政府要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协调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公司单独或联合其他市场主体,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取得的划拨用地,或已依法改变用途的存量铁路沿线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对在建、改(扩)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拟开发的沿线土地,由相关投资者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主体;地方主导建设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等,其站场及沿线土地,由相关投资者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事宜。对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根据项目建设规划逐步实施。
六、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制度及运价机制
(十五)研究建立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过渡性运营补贴制度。根据线路营运亏损情况确定补贴额度,建立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补贴机制,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十六)放开地方铁路(包括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和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