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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35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06-25
  • 发布日期:2016-06-29
  • 文  号:川府发〔2016〕30号
  • 有 效 性 :废止
  • 废止日期: 32491070237000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6〕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5日


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维护外来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外来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侨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投诉,是指外来企业(含外来投资者)在申办、筹建、终止企业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职能单位及相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府设立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起投诉处理的行为。

  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自愿要求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予以协调解决的,也可向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请求。

  第四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外事侨务、工商、税务、投资促进、知识产权、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

第二章 投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是省政府负责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务的专门机构,代表省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依法组织调解和协调;

  (三)帮助外来企业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申诉等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外来企业投诉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工作的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为外来企业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六)对损害四川对外开放形象,破坏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罚的建议;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司法厅,是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外来企业投诉事项的受理、协调、处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明确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投诉机构。

  第六条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向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对交办转办投诉事项负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要选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法律法规、通晓业务的人员从事外来企业投诉事项处理工作。

  第九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中,应恪尽职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外来企业可就下列争议向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一)投资方面的争议;

  (二)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

  (三)与行政机关的争议;

  (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事项;

  (五)其他争议。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的投诉:

  (一)当事人明确表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申请复议或已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的;

  (五)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六)对已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第十二条 外来企业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网上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原则上应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投诉对象的,可合并投诉。

  第十三条 外来企业投诉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事实,理由,请求解决的问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投诉受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事项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分类进行处理:

  (一)民事性质的投诉事项,由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调解或认为调解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行政性质的投诉事项,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依法处理;也可将投诉材料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负责办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函告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涉及法院、检察院的案件,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将投诉材料转交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并及时跟踪法院、检察院受理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处理案件中,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办理,尽快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其投诉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在协调、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协调:

  (一)投诉方或被投诉方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投诉方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发现投诉内容不实或者投诉事项不能证实的;

  (四)投诉方对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协调、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

  (五)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自愿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交办或转交的投诉事项需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规定办理,并及时向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交办或转交的投诉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行政机关、职能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建议予以查处: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索取财物的;

  (四)无正当理由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

  (五)对投诉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又拒不纠正的;

  (六)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第六章 指导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投诉事项进行协调、督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地区来川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台湾地区来川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1996年6月21日印发的《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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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 2016年06月29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6〕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5日


    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维护外来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外来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侨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投诉,是指外来企业(含外来投资者)在申办、筹建、终止企业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职能单位及相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府设立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起投诉处理的行为。

      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自愿要求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予以协调解决的,也可向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请求。

      第四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外事侨务、工商、税务、投资促进、知识产权、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

    第二章 投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是省政府负责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务的专门机构,代表省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依法组织调解和协调;

      (三)帮助外来企业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申诉等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外来企业投诉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工作的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为外来企业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六)对损害四川对外开放形象,破坏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罚的建议;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司法厅,是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外来企业投诉事项的受理、协调、处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明确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投诉机构。

      第六条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向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对交办转办投诉事项负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要选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法律法规、通晓业务的人员从事外来企业投诉事项处理工作。

      第九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中,应恪尽职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外来企业可就下列争议向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一)投资方面的争议;

      (二)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

      (三)与行政机关的争议;

      (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事项;

      (五)其他争议。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的投诉:

      (一)当事人明确表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申请复议或已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的;

      (五)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六)对已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第十二条 外来企业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网上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原则上应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投诉对象的,可合并投诉。

      第十三条 外来企业投诉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事实,理由,请求解决的问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投诉受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事项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分类进行处理:

      (一)民事性质的投诉事项,由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调解或认为调解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行政性质的投诉事项,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依法处理;也可将投诉材料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负责办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函告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涉及法院、检察院的案件,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将投诉材料转交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并及时跟踪法院、检察院受理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处理案件中,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办理,尽快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其投诉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在协调、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协调:

      (一)投诉方或被投诉方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投诉方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发现投诉内容不实或者投诉事项不能证实的;

      (四)投诉方对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协调、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

      (五)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自愿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交办或转交的投诉事项需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规定办理,并及时向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交办或转交的投诉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行政机关、职能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建议予以查处: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索取财物的;

      (四)无正当理由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

      (五)对投诉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又拒不纠正的;

      (六)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第六章 指导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投诉事项进行协调、督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地区来川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台湾地区来川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1996年6月21日印发的《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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