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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8-0041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09-07
  • 发布日期:2018-09-12
  • 文  号:省政府令〔〕33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长 尹力

2018年9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09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授权承接主体实施;委托项目由授权承接主体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四川自贸办和省编办备案。

  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四川自贸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对各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75号),省级管理事项同步下放(委托)至协同改革先行区。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附件:政府令33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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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 2018年09月12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长 尹力

    2018年9月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09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授权承接主体实施;委托项目由授权承接主体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四川自贸办和省编办备案。

      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四川自贸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对各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75号),省级管理事项同步下放(委托)至协同改革先行区。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附件:政府令33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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