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川司法发〔2020〕15号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中关于“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要求,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民事法律援助实施工作,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结合司法行政职能,省厅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省人民政府可以就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省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本通知将法律援助服务范围确定为以下对象的各类法律需求:
1.在省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受疫情影响的下列中小企业及其职工:
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以及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承担各级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区域调出任务的中小企业;
在疫情期间自发对承担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无偿捐赠(捐赠包括物资、技术和服务)的中小企业;
受疫情影响处于停产、半停产、营业困难的中小企业。
其中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依据不同的行业标准确定。
2.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
二、服务方式
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执行本通知,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本通知第一条服务范围的单位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务,采取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方式;对职工、医务人员等个人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务,包括诉讼、仲裁代理。
三、保障措施
对于接受指派,承担本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当地的实施细则、意见等,按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标准核定补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对该项法律援助服务的财政支持。
四、组织实施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认识、凝神聚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在非常时期积极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四川法网、“丝法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APP、“四川外来企业投诉”微信公众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实体窗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等提供法律援助,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共渡难关,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履行本通知确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四川省律师协会成立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应当起好骨干带头作用。同时,鼓励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法律援助以外的社会各界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省厅将对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先进单位、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困难中小企业的法律援助需求,由企业登记机关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无法律援助中心的,由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内设部门受理)。上级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参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事项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的规定,统筹提供个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省、市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为中小外来企业提供维权服务。属于本通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的,可将其申请事宜转交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或共同办理。
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事例,在每月底报送省厅。
联系部门: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人:刘蕾章(18011562637)、陈彦宇(18080802015)
四川省司法厅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