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
的通知

  • 2020年02月13日 18时50分
  • 来源: 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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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二十条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申请时前6个月企业及职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给予吸纳就业和创业补助。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受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按35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聘请专业老师,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直播职业培训理论课程的,完成规定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30分钟,经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审核,按500元/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组织企业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收费培训课程,按培训成本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税务系统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因疫情受到影响的,可依法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后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6个月。特困企业原则上允许申请二次缓缴,总缓缴期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2020年12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减免租金。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县(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限额以上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由注册所在地政府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补贴。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九)电费补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疫情期间落实防控措施后恢复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根据用电量,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定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十)建立供应链及进出口贸易应急机制。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商贸流通等重点行业,稳定公路、铁路等物流通道。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纠纷以及新签订的订单,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服务,降低贸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农用物资、粮油蔬菜、农畜产品、饲料等生产、加工、销售的公司(企业、协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委外办、市经济合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一)实施专项再贷款政策。对我市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符合规定用途的资金需求,由相关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给予支持,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15%;在中央财政对企业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50%的基础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30%贴息。(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综合运用窗口指导、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等措施,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及时满足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优先优惠办理贴现、再贴现。各银行机构对符合信贷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要合理增加授信额度,提升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其中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减免逾期利息等救助措施。(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对续贷或展期贷款,在协商基础上,应对其利率给予合理下调;运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续贷造成贷款损失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损失额给予20%损失分担。融资担保公司疫情期间为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费率降至1.8%,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补贴企业0.5个百分点担保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改进服务方式,主动对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压缩办贷时限;要加强对企业培训指导,创新更多线上金融产品,加大线上服务力度;要实事求是做好疫情期间企业征信保护,对疫情期间道路封闭、无法开工等原因导致还款存在困难的企业,暂不纳入贷款违约客户名单,对已经上报征信系统的,要通过“机构说明”和“信息主体声明”等途径给予妥善处理;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引导企业实现多元化、低成本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担保额度,优化服务流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眉山银保监分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十五)及时兑现专项扶持资金。加快兑现《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7号)、《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兑现;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以及为疫情防控发生公益捐赠支出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六)给予扩产扩能项目补助。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和设备。符合条件的,在省上给予设备投资额50%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再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加大项目投资

    (十七)补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短板。加快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重点卫生项目建设,增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加快智慧卫生系统及相关项目建设,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发展体系,加大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补助重点项目防疫经费。对经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2月15日前复工开工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次性防疫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防疫防控支出。对2020年2月9日(含当天)前复工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补助;2020年2月10—15日复工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其他项目补助政策由当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管委会〕

    五、优化政务服务

    (十九)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和处置医疗废弃物的项目,主动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优先配置生产要素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后补手续。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项目办理高效有序。〔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十)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农用物资、粮油蔬菜、农畜产品、饲料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以及医疗废弃物收运处理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具体明确时限的条款外,其余条款有效期至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国家、省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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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
    的通知

  • 2020年02月13日 18时50分
  • 来源: 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二十条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申请时前6个月企业及职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给予吸纳就业和创业补助。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受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按35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聘请专业老师,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直播职业培训理论课程的,完成规定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30分钟,经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审核,按500元/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组织企业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收费培训课程,按培训成本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税务系统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因疫情受到影响的,可依法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后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6个月。特困企业原则上允许申请二次缓缴,总缓缴期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2020年12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减免租金。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县(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限额以上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由注册所在地政府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补贴。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九)电费补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疫情期间落实防控措施后恢复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根据用电量,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定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十)建立供应链及进出口贸易应急机制。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商贸流通等重点行业,稳定公路、铁路等物流通道。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纠纷以及新签订的订单,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服务,降低贸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农用物资、粮油蔬菜、农畜产品、饲料等生产、加工、销售的公司(企业、协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委外办、市经济合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一)实施专项再贷款政策。对我市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符合规定用途的资金需求,由相关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给予支持,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15%;在中央财政对企业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50%的基础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30%贴息。(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综合运用窗口指导、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等措施,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及时满足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优先优惠办理贴现、再贴现。各银行机构对符合信贷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要合理增加授信额度,提升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其中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减免逾期利息等救助措施。(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对续贷或展期贷款,在协商基础上,应对其利率给予合理下调;运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续贷造成贷款损失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损失额给予20%损失分担。融资担保公司疫情期间为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费率降至1.8%,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新区、园区管委会)补贴企业0.5个百分点担保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改进服务方式,主动对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压缩办贷时限;要加强对企业培训指导,创新更多线上金融产品,加大线上服务力度;要实事求是做好疫情期间企业征信保护,对疫情期间道路封闭、无法开工等原因导致还款存在困难的企业,暂不纳入贷款违约客户名单,对已经上报征信系统的,要通过“机构说明”和“信息主体声明”等途径给予妥善处理;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引导企业实现多元化、低成本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担保额度,优化服务流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眉山银保监分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十五)及时兑现专项扶持资金。加快兑现《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7号)、《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兑现;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以及为疫情防控发生公益捐赠支出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管委会〕

    (十六)给予扩产扩能项目补助。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和设备。符合条件的,在省上给予设备投资额50%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再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加大项目投资

    (十七)补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短板。加快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重点卫生项目建设,增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加快智慧卫生系统及相关项目建设,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发展体系,加大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补助重点项目防疫经费。对经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2月15日前复工开工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次性防疫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防疫防控支出。对2020年2月9日(含当天)前复工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补助;2020年2月10—15日复工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其他项目补助政策由当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管委会〕

    五、优化政务服务

    (十九)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和处置医疗废弃物的项目,主动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优先配置生产要素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后补手续。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项目办理高效有序。〔责任单位: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十)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农用物资、粮油蔬菜、农畜产品、饲料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以及医疗废弃物收运处理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具体明确时限的条款外,其余条款有效期至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国家、省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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