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清肺排毒合剂等3种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作用,根据川医保发〔2020〕1号文件精神,省医保局会同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3号),将有关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支付事项明确如下。
一是新冠肺炎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全省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使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配制的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1)、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配制的银翘藿朴退热合剂(新冠2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2)、荆防藿朴解毒合剂(新冠3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3)临时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按照川医保发〔2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加强对上述医院制剂使用、报销情况的监测和分析,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安全。在临床使用中,因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等被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停止使用的,医保即停止报销。今后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管理部门按应急防控用药特别审批程序批准使用的治疗新冠肺炎的医院制剂,可按照川医保发〔2020〕3号通知规定执行。
三是此次院内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疫情宣布解除后自动作废。有关医院制剂若仍需纳入医保支付,须按照我省医院制剂相关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