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 劳动者工资怎么发?这些法律知识应该知道

  • 2020年02月05日 15时46分
  • 来源: 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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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本次疫情已被国务院确定为乙类疫情,甲类管理,多地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抗击疫情期间,劳动者工资怎么发,因工作感染病毒算不算工伤?记者联系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肖登国律师团队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二)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生活费标准。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合同期限应该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类型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6、对于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若单位有疑似感染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其余非确诊或疑似人员,建议用人单位安排自行隔离观察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

    7、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和待岗等。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因此,对于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复工的员工可以优先考虑带薪年休假,对于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经协商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该情况而定。

    1、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对于出差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搭乘城市公共交通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在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属于工伤。其他人员在其他情况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另外,根据本次疫情,相关部门是否放宽工伤认定标准,尚不得而知。(记者 黄大海)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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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02月05日 15时46分
  • 来源: 川报观察
  •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本次疫情已被国务院确定为乙类疫情,甲类管理,多地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抗击疫情期间,劳动者工资怎么发,因工作感染病毒算不算工伤?记者联系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肖登国律师团队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二)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生活费标准。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合同期限应该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类型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6、对于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若单位有疑似感染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其余非确诊或疑似人员,建议用人单位安排自行隔离观察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

    7、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和待岗等。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因此,对于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复工的员工可以优先考虑带薪年休假,对于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经协商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该情况而定。

    1、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对于出差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搭乘城市公共交通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在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属于工伤。其他人员在其他情况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另外,根据本次疫情,相关部门是否放宽工伤认定标准,尚不得而知。(记者 黄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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