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临时电费补贴来了!参与疫情防控生产的都有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厅、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补贴期限自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补贴范围
参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根据相关通知,此次临时电费补贴范围为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企业名单按注册所在地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以及供电企业审核确定后分别上报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补贴标准
按电价的30%给予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对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
其中,国网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用户、省属电网和地方电网供区内用户以及市场化用户、转供电用户均按对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于未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以及现行基本电价征收标准低于国网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标准30%的用户,以其实际缴纳基本电费为补贴上限。
补贴方式
企业注册地政府和省级层面各补贴一半
为简化流程明确职责,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和省级层面各自承担总补贴金额的一半,分别兑付。
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相关用电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省级层面承担的补贴金额由供电企业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其中转供电终端用户电量由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三方确认,转供电主体须及时将补贴金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相关供电企业直接核算;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补贴金额,由用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地财政局申报领取,供电企业做好配合工作。(记者 李欣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