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3

泸州市推行同址同业主体变更告知承诺制

  • 2021年11月03日 11时13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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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泸州市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推行同址同业主体变更告知承诺制,在“一地一证”原则下,破解市场主体改变后许可证“不能办”“办得慢”的创业发展掣肘,促进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快速进入市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市场主体办事体验感和获得感。

    一、设定对象范围,告知承诺即领证。一是设定对象范围。明确继受经营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与原经营主体相同行业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二是确定变更的类型。经营主体因转让、继承、兼并、重组、类型改变及其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发生转移等情形。三是承诺即领证。继受经营主体以书面形式承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现场条件、设施设备等关键项未发生改变,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即可当场领取许可证。

    二、允许代位注销,全力破解“不能办”。一是允许代位申请。原经营主体因失去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不再具备经营资格,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如果未按规定注销许可证,按照许可证“一地一证”的原则,继受经营主体在同一地址无法办理新的许可证。针对这种情况,允许继受主体代位申请注销原许可证。二是代位注销程序。继受经营主体代位提交原许可证注销申请,审批机构根据代位注销申请,依职权注销原许可证并注销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三是依法依规处理注销结果公示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审批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审批机构接到书面异议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函告监管机构对异议内容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注销决定;异议成立的,依法撤销许可证注销决定。在允许代位注销的情况下,实现了注销与新办许可证同步,解决了许可证“不能办”的难题。

    三、后置现场核查,着重解决“办得慢”。一是推行“一表两书”减材料。制订同址同业主体变更申请表、告知书和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事项的依据和条件。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表格,提交一份材料,跑一次路,即可取得相关许可证。二是后置现场核查。审批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承诺内容,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将现场核查环节整合到事后监管中,对于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发放许可证。三是增加范围适用“准入准营”清单制。对于申请增加许可项目的申请人,若该许可项目属于“准入即准营清单制”范围内的事项,“准入即准营清单制”办理。通过后置现场核查,大幅缩短了审批时间,解决了办得慢的问题。

    四、完善监管机制风险防控全方位。一是事前严格防控。审批机构将原主体的日常监管记录涉及经营场所关键项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之一,若发生改变的,则不予许可。二是事后分类监管。监管机构根据行业风险、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不超过30日的时限前提,自行决定现场核查期限,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三是加强失信惩戒。健全社会信用惩戒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申请人、代理人纳入《失信承诺人名单》,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模式办理相关证照

    实施同址同业主体变更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许可证以来,已有246个经营主体通过该模式快速取得相关许可证,办理时间减少93%,材料减少75%。尤其是实现注销原许可证和新办证同步,经营主体可提前投入生产经营,减少了企业和群众时间成本,节约了房屋租赁、人工工资等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负担,得到了相关企业普遍认可,真正做到了“门槛降下来、监管跟上去、服务更优化”。

    下一步,泸州市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全面了解创新举措,将更多的许可事项纳入同址同业主体变更告知承诺制,让更多的企业和群众享受改革的红利;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横向和纵向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解决运行过程中信息互通问题;加强失信惩戒,引导企业和群众树立“诚信”观念,督促实现人员及时纠正,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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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推行同址同业主体变更告知承诺制

  • 2021年11月03日 11时13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泸州市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推行同址同业主体变更告知承诺制,在“一地一证”原则下,破解市场主体改变后许可证“不能办”“办得慢”的创业发展掣肘,促进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快速进入市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市场主体办事体验感和获得感。

    一、设定对象范围,告知承诺即领证。一是设定对象范围。明确继受经营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与原经营主体相同行业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二是确定变更的类型。经营主体因转让、继承、兼并、重组、类型改变及其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发生转移等情形。三是承诺即领证。继受经营主体以书面形式承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现场条件、设施设备等关键项未发生改变,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即可当场领取许可证。

    二、允许代位注销,全力破解“不能办”。一是允许代位申请。原经营主体因失去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不再具备经营资格,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如果未按规定注销许可证,按照许可证“一地一证”的原则,继受经营主体在同一地址无法办理新的许可证。针对这种情况,允许继受主体代位申请注销原许可证。二是代位注销程序。继受经营主体代位提交原许可证注销申请,审批机构根据代位注销申请,依职权注销原许可证并注销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三是依法依规处理注销结果公示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审批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审批机构接到书面异议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函告监管机构对异议内容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注销决定;异议成立的,依法撤销许可证注销决定。在允许代位注销的情况下,实现了注销与新办许可证同步,解决了许可证“不能办”的难题。

    三、后置现场核查,着重解决“办得慢”。一是推行“一表两书”减材料。制订同址同业主体变更申请表、告知书和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事项的依据和条件。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表格,提交一份材料,跑一次路,即可取得相关许可证。二是后置现场核查。审批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承诺内容,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将现场核查环节整合到事后监管中,对于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发放许可证。三是增加范围适用“准入准营”清单制。对于申请增加许可项目的申请人,若该许可项目属于“准入即准营清单制”范围内的事项,“准入即准营清单制”办理。通过后置现场核查,大幅缩短了审批时间,解决了办得慢的问题。

    四、完善监管机制风险防控全方位。一是事前严格防控。审批机构将原主体的日常监管记录涉及经营场所关键项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之一,若发生改变的,则不予许可。二是事后分类监管。监管机构根据行业风险、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不超过30日的时限前提,自行决定现场核查期限,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三是加强失信惩戒。健全社会信用惩戒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申请人、代理人纳入《失信承诺人名单》,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模式办理相关证照

    实施同址同业主体变更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许可证以来,已有246个经营主体通过该模式快速取得相关许可证,办理时间减少93%,材料减少75%。尤其是实现注销原许可证和新办证同步,经营主体可提前投入生产经营,减少了企业和群众时间成本,节约了房屋租赁、人工工资等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负担,得到了相关企业普遍认可,真正做到了“门槛降下来、监管跟上去、服务更优化”。

    下一步,泸州市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全面了解创新举措,将更多的许可事项纳入同址同业主体变更告知承诺制,让更多的企业和群众享受改革的红利;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横向和纵向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解决运行过程中信息互通问题;加强失信惩戒,引导企业和群众树立“诚信”观念,督促实现人员及时纠正,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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