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0〕1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有关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采购人应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购的项目,可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对非紧急或因疫情防控无法实施的项目,可开展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征集等开标、评审之前的采购活动,降低疫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二、切实做好采购组织管理
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询问质疑等环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评审专家原则上不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三、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不得在不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场所开展的采购活动,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安排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采购组织单位要切实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人员隔离等要求。
四、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开通“绿色通道”支持项目采购顺利推进,涉及项目相关的资料提交、审核、备案尽量采取网络、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办理。采购人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行职责义务。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