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2022年10月25日 18时11分
  •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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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条例》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政府职能,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 张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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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2022年10月25日 18时11分
  • 来源: 新华社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条例》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政府职能,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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