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居住养保资格哪认证?省人社厅:居住地社保机构办理

  • 2015年04月01日 08时5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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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直接关系到参保人能否持续享受社保待遇。随着流动人员增多,异地居住的养老保险参加者如何方便快捷进行资格认证?如果没有进行资格认证,参保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后果?3月3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制定了《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明确省内跨市县异地居住认证对象可以带上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保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据悉,办理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只需认证对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没有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凭身份证办理,在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时,任何单位不得向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收取费用。从领取待遇的第二个月算起,每12个月认证一次。目前全省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九种,包括:社区认证,集中认证,上门认证,委托认证,技术手段认证,内部协调认证,部门配合认证,异地协助认证,境外认证。

      为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将下延到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认证对象只需带上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就近的认证机构认证。认证机构将通过张贴《社会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发布认证的相关事宜。对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的资格认证对象,认证机构将上门认证,这些认证对象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社区(村)社保协办员,带上委托书、委托人社会保障卡、受托人的身份证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

      为方便省内跨市县异地居住认证对象,省人社厅明确这类对象可以带上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保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跨省居住人员的认证,则按人社部统一要求办理。我省需要外省协助认证的,由各市(州)社保机构统一将本市(州)跨省(市、区)居住认证对象的相关信息上传至人社部部级异地退管协查平台。出国(境)定居的资格认证对象,可利用移动通讯设备和网络视频开展认证,也可通过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定居地我驻外使领馆(办事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进行认证,居住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认证对象没有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资格认证,社保机构将暂停支付其社保待遇,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并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才会恢复发放待遇,并按规定处理暂停发放期间的待遇补发事宜。资格认证后,确认待遇领取人员已经死亡的,社保机构将停止为其发放待遇,追缴冒领待遇金额。 (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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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异地居住养保资格哪认证?省人社厅:居住地社保机构办理

  • 2015年04月01日 08时5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直接关系到参保人能否持续享受社保待遇。随着流动人员增多,异地居住的养老保险参加者如何方便快捷进行资格认证?如果没有进行资格认证,参保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后果?3月3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制定了《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明确省内跨市县异地居住认证对象可以带上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保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据悉,办理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只需认证对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没有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凭身份证办理,在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时,任何单位不得向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收取费用。从领取待遇的第二个月算起,每12个月认证一次。目前全省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九种,包括:社区认证,集中认证,上门认证,委托认证,技术手段认证,内部协调认证,部门配合认证,异地协助认证,境外认证。

      为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将下延到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认证对象只需带上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就近的认证机构认证。认证机构将通过张贴《社会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发布认证的相关事宜。对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的资格认证对象,认证机构将上门认证,这些认证对象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社区(村)社保协办员,带上委托书、委托人社会保障卡、受托人的身份证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

      为方便省内跨市县异地居住认证对象,省人社厅明确这类对象可以带上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保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跨省居住人员的认证,则按人社部统一要求办理。我省需要外省协助认证的,由各市(州)社保机构统一将本市(州)跨省(市、区)居住认证对象的相关信息上传至人社部部级异地退管协查平台。出国(境)定居的资格认证对象,可利用移动通讯设备和网络视频开展认证,也可通过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定居地我驻外使领馆(办事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进行认证,居住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认证对象没有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资格认证,社保机构将暂停支付其社保待遇,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并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才会恢复发放待遇,并按规定处理暂停发放期间的待遇补发事宜。资格认证后,确认待遇领取人员已经死亡的,社保机构将停止为其发放待遇,追缴冒领待遇金额。 (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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