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高校不得因残疾而拒收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

  • 2014年06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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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高等学校要依法积极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多种形式 安排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收义务教育

      《实施意见》提到,在总体目标上,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经过3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中民族地区达到8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其中,我省将以多种形式安排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此外,落实视力、听力、智力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深化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2016年底前 人口30万以上县(市、区)建成特教学校并招生

      《实施意见》提出,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建立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做到全覆盖、零拒绝,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人口30万以上尚无特殊教育学校且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力争在2016年底前建成特殊教育学校并开始招生。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学校(班)。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创造条件依法接收具有接受一定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加强普通学校内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校本教材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

      同时,研究制定全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管理实施办法,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开展合适的个别化教育,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高校不得因残疾 而拒绝招收残疾考生

      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实施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学前班。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开设残疾儿童学前班,开展随班就读的实验和探索。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都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残疾儿童附属幼儿园(班)。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开设高中教育部(班),逐步扩大招收高中阶段学生规模,努力使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能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应坚持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为残疾学生从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鼓励各高等院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或在相关专业中设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方向,努力满足不同类别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高等学校要依法积极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特教教师津贴标准 按基本工资15%执行

      在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教津贴标准统一按照基本工资的15%执行。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承担残疾学生教育、生活和管理,且取得教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此标准执行。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各地要为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和交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建立健全体现特殊教育教师职业特点,重师德、重教学实绩的职称评价机制。在中小学校和中职学校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到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师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记者 胡佳丽)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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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规定:高校不得因残疾而拒收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

  • 2014年06月2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高等学校要依法积极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多种形式 安排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收义务教育

      《实施意见》提到,在总体目标上,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经过3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中民族地区达到8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其中,我省将以多种形式安排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此外,落实视力、听力、智力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深化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2016年底前 人口30万以上县(市、区)建成特教学校并招生

      《实施意见》提出,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建立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做到全覆盖、零拒绝,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人口30万以上尚无特殊教育学校且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力争在2016年底前建成特殊教育学校并开始招生。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学校(班)。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创造条件依法接收具有接受一定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加强普通学校内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校本教材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

      同时,研究制定全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管理实施办法,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开展合适的个别化教育,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高校不得因残疾 而拒绝招收残疾考生

      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实施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学前班。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开设残疾儿童学前班,开展随班就读的实验和探索。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都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残疾儿童附属幼儿园(班)。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开设高中教育部(班),逐步扩大招收高中阶段学生规模,努力使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能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应坚持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为残疾学生从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鼓励各高等院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或在相关专业中设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方向,努力满足不同类别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高等学校要依法积极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特教教师津贴标准 按基本工资15%执行

      在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教津贴标准统一按照基本工资的15%执行。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承担残疾学生教育、生活和管理,且取得教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此标准执行。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各地要为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和交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建立健全体现特殊教育教师职业特点,重师德、重教学实绩的职称评价机制。在中小学校和中职学校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到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师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记者 胡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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