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务教育新规9月起实施 入学仍须“年满六周岁”

  • 2014年05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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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最终以6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取消了一审稿当中“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但是仍要求“年满六周岁”才能入学,与原有的入学年龄限制规定无异。

      在本次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之后对草案进行了小范围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焦点:入学年龄

      仍须“年满六周岁” 参照上位法沿用原有规定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而《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实施办法》与上位法无异。

      在第一次审议稿当中,《实施办法(草案)》曾提出,“凡当年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在一审当中,“当年九月一日前”的条文引发关注,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认为不应限定在“九月一日前”,建议参照上位法的提法。在今年3月进行的第二次审议当中,“当年九月一日前”的条文已被拿去,最终的《实施办法》也未见此表述。

      据省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四川曾在1995年制定实施了《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后在2009年废止,随即启动了《实施办法》的起草和审议工作。原《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样没有明确“九月一日前”。因此,今年9月将要施行的《实施办法》,在入学年龄的规定上未作改动,在参考上位法之后,沿用原有的入学年龄限制规定。

      链接>>>

      小学入学年龄松绑?

      教育部曾紧急辟谣

      2009年12月6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教育部官方网站留言答复时表示,如果父母送距离9月1日还差两三个月才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学校可否接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立法宗旨,“我们认为,学校在优先接收和保障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后有学额空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收即将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不过,在12月7日,教育部撤下了上述答复,并发出紧急声明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有家长希望放宽小学入学年龄的意见,有关部门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

      有专家撰文指出,教育行政部门无权直接“松绑”,若确实需要“松绑”,也得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说了算,或者修改《义务教育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新的解释。截至目前,尚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条文进行修正或解释的报道。

      亮点点击>>>

      禁:收费乱象

      赞助费、择校费师出无名

      《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规定,“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这让入学“赞助费”和“择校费”师出无名。这是第三次审议时新增加的条文,也是第三次审议稿的最大亮点,在最终的《实施办法》中得以保留。

      《实施办法》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与生活补助;学校应实行校务公开,包括财务收支、收费项目等重大事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在职教师不得从事、组织或者推荐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有偿培训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

      促:教育均衡

      流动人口就近入学 不设重点班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办法》对发展均衡教育也提出诸多要求和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就可提出入学申请,当地教育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设备的配置,改善其办学条件。

      保:学生安全

      制定应急预案 二十四小时安保值班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

      《实施办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安保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斑马线等设施和标志,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负责疏导交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在学校周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记者 吴忧)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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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05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最终以6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取消了一审稿当中“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但是仍要求“年满六周岁”才能入学,与原有的入学年龄限制规定无异。

      在本次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之后对草案进行了小范围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焦点:入学年龄

      仍须“年满六周岁” 参照上位法沿用原有规定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而《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实施办法》与上位法无异。

      在第一次审议稿当中,《实施办法(草案)》曾提出,“凡当年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在一审当中,“当年九月一日前”的条文引发关注,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认为不应限定在“九月一日前”,建议参照上位法的提法。在今年3月进行的第二次审议当中,“当年九月一日前”的条文已被拿去,最终的《实施办法》也未见此表述。

      据省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四川曾在1995年制定实施了《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后在2009年废止,随即启动了《实施办法》的起草和审议工作。原《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样没有明确“九月一日前”。因此,今年9月将要施行的《实施办法》,在入学年龄的规定上未作改动,在参考上位法之后,沿用原有的入学年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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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入学年龄松绑?

      教育部曾紧急辟谣

      2009年12月6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教育部官方网站留言答复时表示,如果父母送距离9月1日还差两三个月才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学校可否接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立法宗旨,“我们认为,学校在优先接收和保障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后有学额空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收即将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不过,在12月7日,教育部撤下了上述答复,并发出紧急声明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有家长希望放宽小学入学年龄的意见,有关部门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

      有专家撰文指出,教育行政部门无权直接“松绑”,若确实需要“松绑”,也得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说了算,或者修改《义务教育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新的解释。截至目前,尚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应条文进行修正或解释的报道。

      亮点点击>>>

      禁:收费乱象

      赞助费、择校费师出无名

      《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规定,“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这让入学“赞助费”和“择校费”师出无名。这是第三次审议时新增加的条文,也是第三次审议稿的最大亮点,在最终的《实施办法》中得以保留。

      《实施办法》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与生活补助;学校应实行校务公开,包括财务收支、收费项目等重大事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在职教师不得从事、组织或者推荐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有偿培训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

      促:教育均衡

      流动人口就近入学 不设重点班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办法》对发展均衡教育也提出诸多要求和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就可提出入学申请,当地教育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设备的配置,改善其办学条件。

      保:学生安全

      制定应急预案 二十四小时安保值班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

      《实施办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安保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斑马线等设施和标志,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负责疏导交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在学校周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记者 吴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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