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高工伤津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月涨280元

  • 2014年04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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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今年1月1日起,四川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津贴涨得最多,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本次调整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下称工伤人员),但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6月30日前,各市州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将《2014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上报省社保局。

      新标准,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75元的,增加到1675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2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2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800元的,增加到80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760元的,增加到760元。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585元。

      据了解,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记者 席秦岭 见习记者 刘秋凤)
    责任编辑: 暴雨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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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调高工伤津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月涨280元

  • 2014年04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从今年1月1日起,四川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津贴涨得最多,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本次调整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下称工伤人员),但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6月30日前,各市州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将《2014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上报省社保局。

      新标准,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75元的,增加到1675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2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2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800元的,增加到80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760元的,增加到760元。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585元。

      据了解,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记者 席秦岭 见习记者 刘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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