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马儿”四种情形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 2014年04月0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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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1日,《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行人“跨栏”横穿马路、电动自行车跑上机动车道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事故,即使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人,其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过错并承担责任(本报3月31日曾作报道)。成都市交管部门从昨日起,针对该规定中电动自行车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在成都地区展开专项整治。

      今年1-3月,成都市发生电动自行车事故176件、死亡41人、伤176人,与去年同比事故件数上升3%、死亡下降4.6%、伤人上升7.3%。其中,80%事故涉及的“电马儿”都是超标车,均存在车速过快、自重超标等特点。

      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闯红灯、逆向行驶、侵走机动车道、违法载人和随意变线行驶。其中,闯红灯和逆向行驶两项违法行为,占到引发电动车立案交通事故的17.2%。

      昨日起,成都交警针对“电马儿”违法行为展开专项整治,特别是针对4月1日起施行的《指导意见》中涉及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过错、一般过错行为,交警将采取“零容忍”严处,维护道路安全畅通。

      交警提醒,发生以下四种情形将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在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机动车道,或在有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进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相关案例

      [案例一]今年2月8日15时10分许,周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D6**3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市双荆路双水加油站路口,朱某某骑行电动二轮车搭载朱某,与客车相撞,朱某受伤,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朱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二]今年2月12日早上,喻某某骑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成都市武科西四路由武兴四路方向往武青南路方向行驶。8时16分许,喻某某在行进方向为红灯时进入武兴三路与武科西四路的交叉路口,遇胡某驾驶川AP4**3小型轿车武科西三路方向往武青西四路方向行驶进入路口,两车相撞,喻某某受伤。事故的原因为,喻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类似这种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的,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民警说,根据《指导意见》,凡非机动车存在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进入高速公路、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都属于严重过错,在判定事故责任时,有可能责任偏重。 (记者 李丹)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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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马儿”四种情形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 2014年04月0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4月1日,《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行人“跨栏”横穿马路、电动自行车跑上机动车道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事故,即使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人,其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过错并承担责任(本报3月31日曾作报道)。成都市交管部门从昨日起,针对该规定中电动自行车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在成都地区展开专项整治。

      今年1-3月,成都市发生电动自行车事故176件、死亡41人、伤176人,与去年同比事故件数上升3%、死亡下降4.6%、伤人上升7.3%。其中,80%事故涉及的“电马儿”都是超标车,均存在车速过快、自重超标等特点。

      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闯红灯、逆向行驶、侵走机动车道、违法载人和随意变线行驶。其中,闯红灯和逆向行驶两项违法行为,占到引发电动车立案交通事故的17.2%。

      昨日起,成都交警针对“电马儿”违法行为展开专项整治,特别是针对4月1日起施行的《指导意见》中涉及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过错、一般过错行为,交警将采取“零容忍”严处,维护道路安全畅通。

      交警提醒,发生以下四种情形将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在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机动车道,或在有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进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相关案例

      [案例一]今年2月8日15时10分许,周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D6**3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市双荆路双水加油站路口,朱某某骑行电动二轮车搭载朱某,与客车相撞,朱某受伤,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朱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二]今年2月12日早上,喻某某骑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成都市武科西四路由武兴四路方向往武青南路方向行驶。8时16分许,喻某某在行进方向为红灯时进入武兴三路与武科西四路的交叉路口,遇胡某驾驶川AP4**3小型轿车武科西三路方向往武青西四路方向行驶进入路口,两车相撞,喻某某受伤。事故的原因为,喻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类似这种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的,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民警说,根据《指导意见》,凡非机动车存在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进入高速公路、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都属于严重过错,在判定事故责任时,有可能责任偏重。 (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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