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这39项减免、补贴、补助,这样领!
一、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服务标准:(1)散居孤儿每月通过“一卡通”发放,标准为1350元/人·月;机构养育孤儿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标准为1980元/人·月。(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成都市孤儿保障标准(散居孤儿1350元/人·月,机构供养孤儿1980元/人·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困难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标准:镇、村(社区)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每月更新一次,村(社区)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适时更新相关信息;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405元(生活补贴不计入低保补助金);未纳入生活困难家庭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抚养方式分别参照当年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00%发放,机构供养每人每月1980元,散居养育每人每月135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三、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保教费,资助人数按省级下达目标执行。符合条件的民办在园幼儿分别参照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四、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标准:对城乡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年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小学、初中、特教分别不低于950元、1150元、600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五、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标准: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六、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服务对象:国家、地方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服务标准: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营养膳食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七、宏志助学金
服务对象:在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优秀非住宿学生。
服务标准: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八、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标准: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按四川教育厅和财政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九、普通高中免学费
服务对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标准:对成都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范围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对纳入免费范围的民办普通高中受助学生,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全覆盖。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中职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十一、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标准:公办学校在校学生,按学费收费标准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在校生参照当地同类型专业公办中职学校收费标准免除。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十二、中职免住宿费
服务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成都籍在校住宿学生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的非成都籍住宿学生。
服务标准:对成都市所属公办中职学校符合条件的在校住宿学生免除住宿费。并对民办中职学校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给予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年500元拨付给学校),经批准的住宿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十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特别优秀在校生。
服务标准:每年每生600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十四、教育资助满覆盖
服务对象:学前及两类高中困难家庭学生(幼儿)。
服务标准: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烈士及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幼儿、孤儿和特殊困难家庭幼儿,参照同期同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收保育教育等费用(各幼儿园按照相应收费标准免除)。对两类高中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免收住宿费、会考费、升学考试费等费用(各学校按照相应收费标准免除)。同时,按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6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年360元的标准减免课本费。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十五、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服务对象: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服务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成都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成人社发[2018]11号)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十六、创业培训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标准:SYB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按1500元/人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1800元/人执行,返乡下乡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1600元/人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十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小微企业)。
服务标准:(1)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个人贷款总额的10%,上限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2)贴息:对贷款利率扣除个人应缴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部分给予贴息。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十八、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企业职工。
服务标准:(1)按目前政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8年7月1日起标准为第一档1424元/人·月,第二档1320元/人·月。(2)丧葬补助金。为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3)抚恤金。为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4)生育补助金。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5)价格补贴。根据成调队提供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按月进行测算,分档次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规定的缴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个人不缴费。2020年7月起,代缴标准为438.71元/人·月。(7)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为2000元。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的补贴标准为1100元,中级(四级)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的补贴标准为2500元。(8)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初级的标准为1000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标准为1500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高级的标准为200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
十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只有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二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86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68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600元、400元、20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二十一、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1)具有成都市户籍的以下人员: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成都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驻蓉部队80周岁及以上无户籍且由部队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2)65岁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标准:老年人福利补贴服务标准为:(1)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标准:a.低保家庭中评定为能力完好和轻度失能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评定为中度和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b.低保家庭中评定为中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c.低保家庭中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2)机构养老补贴标准:以上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入住机构的,在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0元。(3)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岁以上每人每月60元,90岁以上每人每月24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600元。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的衔接。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
服务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计发,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三、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成都市户籍居民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服务标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成住建发[2019]3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1号),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等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四、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
服务标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农房联席办[2021]4号)。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五、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低保对象。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须费用确定。
服务标准:2020年7月起,中心城区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850元;远郊区(市)县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80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十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保障。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服务标准:2020年7月起,中心城区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05元每月;区(市)县1040元每月。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十七、价格临时补贴
服务对象:(1)成都市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城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市属和区(市)县属大中专院校(含高职、中职)中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具有上述多种身份的同一保障对象,只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重复计发。
服务内容: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运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服务标准:以成都市中心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月进行测算,分档确定补贴发放标准,具体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6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八、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重点救助对象是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
服务内容:对低保、特困救助对象、孤儿困境儿童、精简退职老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个人负担费用,分级、按比例给予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成都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二十九、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成都市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无力支付的患者范围包括:成都市户籍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分类保障的困境儿童等。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三十、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服务内容: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时间长短,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学制定、适时调整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按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
服务标准:社区快速救助单次不超过500元、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年,同年同一理由不能重复救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三十一、受灾群众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灾后8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就医。对于经过灾害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三十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成都市户籍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服务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一户多残家庭(指具有本市户籍,一本户口簿内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十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成都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服务标准:一级每人每月80元、二级每人每月5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60周岁以下经济困难的每人每月10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十四、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月低保标注上浮20%。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十五、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儿童。
服务标准:成年残疾人参加2021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485元标准资助,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按残疾人实际缴费金额的30%予以资助。学生儿童参加2021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28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医保局
三十六、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本市核(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城乡重度残疾人。
服务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每年对参保重度残疾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的60%予以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意档次,政府按个人缴费金额的60%予以资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
三十七、残疾人教育资助
服务对象: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学生以及低保或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家庭学生子女;经区(市)县残联审核确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里的学生子女和残疾学生;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在读残疾学生。
服务标准:学前教育、小学(包括特殊教育学校)500元/人/年;中等学校(包括普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初高中、职业中学、职业中专学生)1000元/人/年;大专(含高职)3000元/人/年;本科4000元/人/年;全日制研究生5000元/人/年;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专科1500元/年,本科2000元/年,资助三年;成人高校以及自考学生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大专(含高职)2500元/人,本科3000元/人。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
三十八、惠民殡葬补贴
服务对象:(1)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四川省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成都市户籍居民享受成都市基本殡葬项目补贴。(2)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各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都能享受到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补贴: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公安部门确认的未知名遗体。(3)成都市户籍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服务标准:(1)基本殡葬服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市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最高补贴1127元/人。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补贴,丧家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差价,由丧家自行承担。(2)节地生态葬奖补项目补贴标准为:对成都市户籍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等节地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00元;对成都市户籍逝者骨灰实施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等生态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0元。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三十九、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部分烈士(错杀被平反)子女,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给与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