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8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 扣押农民工工资卡要遭“双罚款”

  • 2020年05月28日 07时3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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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条例》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近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傅文涛。

    劳动监察执法时“腰更硬”了

    记者:《条例》的实施,对劳动监察执法确保农民工工资有何意义?

    傅文涛:《条例》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人社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社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等。

    劳动监察执法时“腰更硬”了,执法的力度和效果肯定更好。

    记者:《条例》如何能真正在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发挥作用?

    傅文涛:我举一个例子。2019年春节前夕,陈某某、高某等6名异地籍农民工来反映,他们在甘孜州一个水电工程工地务工,被拖欠了近20万元工资。我们对该项目业主、总承包方、农民工班组长进行了调查,了解到项目早已完工,业主方与总承包方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该项目系总包直接用工,具体施工由班组长负责,班组长也承认他按合同约定拿到了约定款项,但目前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

    依据相关规定,在明确了欠薪主体后,可向欠薪行为人下发整改指令,拒不整改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以“恶意欠薪”作行刑移送。但移送有个前提,要证明该欠薪行为人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在当时我们是没有这个调查权限和手段的。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最终才成功为他们讨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现在《条例》赋予了我们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手段,我们就能直接依法调查欠薪行为人的现实经济状况,采取更有力的手段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更快更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了。

    遇到欠薪三种途径可维护

    记者:《条例》在哪些方面加大了欠薪的法律责任?

    傅文涛:《条例》在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了法律责任。比如,增加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处罚。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货币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保卡或者银行卡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款”制度。又比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规定了罚款、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记者:农民工一旦被欠薪,有哪些渠道可以维权?

    傅文涛:有三种途径,一是到当地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也可以电话投诉),二是到实际工作地或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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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 扣押农民工工资卡要遭“双罚款”

  • 2020年05月28日 07时3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条例》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近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傅文涛。

    劳动监察执法时“腰更硬”了

    记者:《条例》的实施,对劳动监察执法确保农民工工资有何意义?

    傅文涛:《条例》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人社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社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等。

    劳动监察执法时“腰更硬”了,执法的力度和效果肯定更好。

    记者:《条例》如何能真正在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发挥作用?

    傅文涛:我举一个例子。2019年春节前夕,陈某某、高某等6名异地籍农民工来反映,他们在甘孜州一个水电工程工地务工,被拖欠了近20万元工资。我们对该项目业主、总承包方、农民工班组长进行了调查,了解到项目早已完工,业主方与总承包方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该项目系总包直接用工,具体施工由班组长负责,班组长也承认他按合同约定拿到了约定款项,但目前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

    依据相关规定,在明确了欠薪主体后,可向欠薪行为人下发整改指令,拒不整改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以“恶意欠薪”作行刑移送。但移送有个前提,要证明该欠薪行为人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在当时我们是没有这个调查权限和手段的。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最终才成功为他们讨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现在《条例》赋予了我们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手段,我们就能直接依法调查欠薪行为人的现实经济状况,采取更有力的手段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更快更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了。

    遇到欠薪三种途径可维护

    记者:《条例》在哪些方面加大了欠薪的法律责任?

    傅文涛:《条例》在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了法律责任。比如,增加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处罚。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货币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保卡或者银行卡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款”制度。又比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规定了罚款、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记者:农民工一旦被欠薪,有哪些渠道可以维权?

    傅文涛:有三种途径,一是到当地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也可以电话投诉),二是到实际工作地或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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