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6种情况将被列入异常记录

  • 2018年04月16日 08时04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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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2日,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对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据悉,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三种。一是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二是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三是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全省将实行统一的《核准目录》,未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

      而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备案项目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此外,《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而项目单位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是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二是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三是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是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五是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六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 李丹)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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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6种情况将被列入异常记录

  • 2018年04月16日 08时04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2日,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对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据悉,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三种。一是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二是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三是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全省将实行统一的《核准目录》,未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

      而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备案项目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此外,《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而项目单位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是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二是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三是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是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五是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六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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