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曝光十类常见“霸王条款”并给消费者支招
据四川省工商局合同监管处邱雪介绍,所谓的“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制定或使用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消费领域。
从曝光内容上看,如一些KTV或餐厅等场所,墙上贴着“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类似条款,商家以为贴个声明就能把本该承担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出了事也不用担责。工商认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经营者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不得免除自身责任。
另外,有商家为转嫁经营风险,就加重消费者责任。如旅行合同中常见的“自然单间需补差价”条款,也就是如果有人“落单”,安排单人间需补差价,这条看似合理的条款也是消费者容易忽视的“霸王条款”。在这方面上,工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是旅行社组织不当导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霸王条款”是排除本该属于消费者的权利,从而减少商家责任。如有的商家售卖商品或促销时,会和消费者约定“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买一送一,特价商品不包退换”。工商提醒:《消法》明确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质量保证责任,所以这些条款都是不成立的。我们在办理购物卡或预付费卡消费时,卡上往往注明“本卡(券)有效期为×年,过期卡(券)余额不退”,这排除了消费者对卡内资金余额的所有权,也属于“霸王条款”。
从花钱多的消费行为看,消费者去买车有时会被告知“交付定金后,消费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车”。为此,工商提醒:《合同法》明确当事人享有协商变更、协商解除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某些法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条约定明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另外,此类常见“霸王条款”还包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提起诉讼”,排除了消费者诉讼权;“本协议(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如今,大到买房买车,小到买手机,商家都允许消费者选择分期付款,但有时会被告知“买受人违约时,已付款项不予退回”。其实,违约金数额是有限制条件的,不是商家随意决定的。《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这条约定将已付款项视为违约金,如果明显超过合理数额,就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如果你在日常消费中遇过上述“霸王条款”,邱雪提醒: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商家拒不承认存在“霸王条款”或拒绝取消的,可以向消委会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军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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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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