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下乡创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22条措施站在创业者立场,从激发创业积极性、提高创业成功率角度出发,在政策制定上尽量细化量化,减少原则性要求,同时明确扶持资金的来源渠道,以增加政策可操作性。”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的“干货”很多,在工作责任主体和创业主体培育、要素保障、金融信贷、财政支持、人才支撑、创业服务、氛围营造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拓展扶持范围
返乡下乡创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22条措施明确,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推动返乡下乡创业就业作出战略性安排部署。22条措施的制定结合乡村振兴,以及当前大多数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创办的多是小微企业或个体企业的现状,拓展创业政策的扶持范围,将返乡下乡创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围,给予更多政策扶持,旨在鼓励更多农民工、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创业。
此外,22条措施提出,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
强化要素保障
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可获奖补
在用地和生产用电上,22条措施给出具体细化的支持政策。
用地支持方面,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可获得奖补,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为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创业,22条措施明确,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为加强创业用地保障,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增建设用地,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
生产用电方面,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此外,为减轻返乡下乡创业成本,22条措施明确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一定标准的奖补;鼓励各地对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改进金融信贷服务
建立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
我省将从3个方面改进对返乡下乡创业者的金融信贷服务。积极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免担保机制。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拓宽融资渠道,返乡下乡创业者可以通过保单贷款获得资金支持,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获得增信服务。试点地区的创业者可以利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三权”进行抵押贷款。同时,支持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贷款,利用林权抵押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融资。
此外,为分散化解下乡创业风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市、县政府给予保险费补贴。
加大财政支持
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
我省将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将省上对88个贫困县(市、区)实施的返乡创业分险基金并入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省财政对各地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损失,按照各地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各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此外,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