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谈省级部门如何制定好“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起到“三个依据、一个宝典”作用
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三定”规定是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是确定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3大内容的规范性、制度性文本。制定“三定”规定,是机构改革的核心任务和关键环节,是衡量和评价机构改革是否落实和成功的重要标志,是以条文和机制形成规范一个单位履职行权的基本依据和重要考核,是整个机构编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我省在1995年-1996年进行的机构改革中首次制定省级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自此每轮机构改革都要对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相应的重新制定或完善。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定”规定有何作用?该负责人用“三个依据、一个宝典”来概括。首先是“必须做”的依据。“三定”规定明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对照着去履职、去负责,不能缺位。其次是“不能做”的依据。“三定”规定能够约束部门的行政行为,保证不越位、不错位。第三是“做错了要追责”的依据。哪个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出了问题,就要按照“三定”规定倒查追责。“一个宝典”是指三个依据的合一,是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的宝典。“三定”规定能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职、各考核其职,使整个党委、政府各部门成为协调运转、高速运转、高质量运转的有机整体。
制定“三定”规定应把握4条基本原则
我省省级各部门“三定”规定制定有何基本原则?
第一是从严核定与基本对应。该负责人表示,整个“三定”核定按中央要求从严控制、从严核定。实际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改革后,司局级内设机构总量都一定程度减少了,我们省直部门改革后内设机构总量也要相对减少。省直部门的“三定”规定主要内容特别是主要职责表述、内设机构设置等,基本对应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三定”规定,达到上下贯通。
第二是先转隶、再“三定”。按照机改方案的要求,先将应划转的有关职责、机构、人员等,由一个部门划转到另一个部门,转变隶属关系后,再制定“三定”规定。
第三是坚持“不搭车、不叠加”。对机构改革以外的机构编制诉求事项,不纳入这次“三定”内容,一律等机改后统筹研究。
第四是圈定“三定”工作范围。该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部门制定了“三定”规定的对应部门,党中央、国务院新组建对应部门和我省因地制宜新组建的部门都应该制定“三定”规定。只涉及部门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划转等零星事项的部门,原则上不再制定“三定”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针对性明确。同时,还要注意解决好少数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产生新问题,不留后遗症。
对标中央与结合四川实际有机结合
在机构改革中,我省对“三定”工作高度重视,提出明确的“施工表”与“路线图”。那么,在我省相关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中,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对标中央与结合四川实际有机结合。对标就是凡是中央列出的改革项目全部改完、改到位,同时又注重与四川实际结合,注意政策的灵活性,为改革平稳推进创造良好条件。
在领导职数的配备上,既严格执行中央要求又实事求是。《关于〈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坚持按中央要求从严核定领导职数的前提下,对任务较重的给予倾斜:行政编制50名以下、职责较为单一的按1正1副配备,职责任务较重的可配1正2副;行政编制在51名-100名、职责较为单一的按1正2副配备,职责任务较重的可配1正3副;行政编制在101名以上的,按1正3副配备,职责任务较重的可配1正4副。由省委常委兼任部门“一把手”的,常务副职不计入部门副职职数。
既严格对标又因地制宜,该负责人介绍,在机构改革中,不少改革体现四川的创新亮点。一是强化业务处室设置。要求部门突出主体职能,体现业务特点,业务处室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部门内设机构总数的70%,尽量优化减少综合处室设置,保证部门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用于保业务、保中心大局。二是积极推行“大处室制”。要求强化部门内部机构和职责的整合优化,把相同或相近的职责统一交由一个内设处室承担,坚持设立处室编制不少于5名的最低标准,鼓励设置10名编制以上的大处室,并可适当增核副处级领导职数。三是合理设置机关党委书记、专业技术类职务,更大力度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记者 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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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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