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 拿不到“开工令”

  • 2018年01月07日 08时48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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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压 对逃避工伤保险说不

      1月1日起,我省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那么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

      从1月1日起,我省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其中,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开工备案时,如果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会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为更好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职工权益,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等5部门近日出台意见,要求在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扩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从1月1日起,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那么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

      我省要求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开工备案时,要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视为安全生产措施未予落实的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杜绝未参保建设项目开工情况的出现。

      此外,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根据行业特殊性,对符合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包括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提醒上述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者们,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管好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便人社部门确认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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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 拿不到“开工令”

  • 2018年01月07日 08时48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加压 对逃避工伤保险说不

      1月1日起,我省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那么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

      从1月1日起,我省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其中,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开工备案时,如果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会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为更好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职工权益,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等5部门近日出台意见,要求在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扩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从1月1日起,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那么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

      我省要求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开工备案时,要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视为安全生产措施未予落实的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杜绝未参保建设项目开工情况的出现。

      此外,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根据行业特殊性,对符合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包括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提醒上述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者们,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管好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便人社部门确认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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