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部分第二类疫苗或将纳入免疫规划 免费供儿童使用

  • 2017年05月04日 08时29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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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3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提到,四川要建立疫苗使用动态发布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及时调整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并结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应用覆盖面和防病需要等评估结果,提出将部分第二类疫苗纳入全省免疫规划管理并开展接种率监测的建议,在财政可负担的情况下将相关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免费提供给儿童使用。

      各地要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在现有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要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将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鼓励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任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接种的安全离不开疫苗的安全,《意见》指出,要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由省级集中采购,逐级分发。第二类疫苗按照《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组织集中挂网采购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疫苗产品,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向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商)直接采购后供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满足人民群众接种需求。

      要严格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对配送到四川的第二类疫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向疫苗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委托企业配送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配送企业情况,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布。

      要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开展全省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实现大数据综合储存、远程监控、交换共享和分析利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服务单位应严格规范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建立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除此,《意见》还提到,要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做好接种门诊规划,接种门诊要远离急诊科、放射科、感染科等科室,有相应独立的区域,接种门诊内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急救设备齐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必须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要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各接种服务单位要统筹推进预防接种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预防接种均等化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儿童疫苗接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成人第二类疫苗接种台账,注重保护接种者个人信息安全。接种服务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相关信息,优先使用第一类疫苗为儿童接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实施接种。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未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记者 刘佩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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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部分第二类疫苗或将纳入免疫规划 免费供儿童使用

  • 2017年05月04日 08时29分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5月3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提到,四川要建立疫苗使用动态发布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及时调整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并结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应用覆盖面和防病需要等评估结果,提出将部分第二类疫苗纳入全省免疫规划管理并开展接种率监测的建议,在财政可负担的情况下将相关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免费提供给儿童使用。

      各地要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在现有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要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将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鼓励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任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接种的安全离不开疫苗的安全,《意见》指出,要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由省级集中采购,逐级分发。第二类疫苗按照《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组织集中挂网采购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疫苗产品,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向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商)直接采购后供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满足人民群众接种需求。

      要严格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对配送到四川的第二类疫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向疫苗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委托企业配送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配送企业情况,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布。

      要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开展全省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实现大数据综合储存、远程监控、交换共享和分析利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服务单位应严格规范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建立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除此,《意见》还提到,要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做好接种门诊规划,接种门诊要远离急诊科、放射科、感染科等科室,有相应独立的区域,接种门诊内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急救设备齐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必须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同时,要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各接种服务单位要统筹推进预防接种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预防接种均等化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儿童疫苗接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成人第二类疫苗接种台账,注重保护接种者个人信息安全。接种服务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相关信息,优先使用第一类疫苗为儿童接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实施接种。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未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记者 刘佩佩)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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