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10个热点问题详细说明 帮你读懂成都房产限购新规

  • 2017年04月14日 08时3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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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成都出台房产新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新政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除此之外,新政对开发商捂盘惜售、首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自今年3月24日成都实行区域限购政策后,这已是一个月内再次出台住房限购政策。有部分市民对政策还有很多具体问题,记者咨询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就目前执行的限购政策中最热点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方便大家读懂调控新规。

      1

      目前成都市哪些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答:限购区域包括我市12个区,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2

      3月24日的限购政策始于何时,如何区分?

      答:自今年3月24日零时起,政策实施之前商品住房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商品住房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之一的;二手住房已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或“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执行。

      3

      4月12日的调控新规,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答:从4月13日起,新在成都住房限购区买房,无论是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业、公寓,在拿到不动产权证3年后,才能转让。

      具体实施时间的界定上,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实施之前,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之一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或“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二手住房等,均按原政策执行。

      4

      限购区域内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是否能跨区购房?

      答: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各自区域购房,也可在上述两个区域以外的成都市其他限购区域购房;具有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等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此范围内任一区域购房。比如户籍在温江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金牛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比如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温江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不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

      5

      今年3月24日零时以前购买了二手住房的是否可以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答:可以。去年10月1日后未购买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除外),且具有限购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今年3月24日零时以后,可以在限购区域新购买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6

      去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是否还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答:成都市此次住房限购政策以自然人为单位,不以家庭为单位。去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联名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载明人)均不能再新购买住房。

      7

      针对3月24日的限购政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当时实施的限购政策,买卖双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双方需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可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8

      张某出售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购房人王某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今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今年3月24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的,在今年5月31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今年3月24日零时前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单、转账单等,收款人必须为卖方),买卖双方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9

      李某从邓某处购买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今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也未有支付房款凭证,但李某已经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经银行受理,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今年3月24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真实的银行于今年3月24日零时前受理购房人购买该房屋贷款申请证明材料的,在今年5月31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10

      谢某拥有一套住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周某,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周某支付了购房款,购房人周某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不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记者 辜波)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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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个热点问题详细说明 帮你读懂成都房产限购新规

  • 2017年04月14日 08时3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昨日,成都出台房产新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新政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除此之外,新政对开发商捂盘惜售、首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自今年3月24日成都实行区域限购政策后,这已是一个月内再次出台住房限购政策。有部分市民对政策还有很多具体问题,记者咨询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就目前执行的限购政策中最热点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方便大家读懂调控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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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成都市哪些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答:限购区域包括我市12个区,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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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的限购政策始于何时,如何区分?

      答:自今年3月24日零时起,政策实施之前商品住房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商品住房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之一的;二手住房已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或“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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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2日的调控新规,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答:从4月13日起,新在成都住房限购区买房,无论是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业、公寓,在拿到不动产权证3年后,才能转让。

      具体实施时间的界定上,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实施之前,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之一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或“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二手住房等,均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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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购区域内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是否能跨区购房?

      答: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各自区域购房,也可在上述两个区域以外的成都市其他限购区域购房;具有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等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此范围内任一区域购房。比如户籍在温江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金牛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比如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温江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不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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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24日零时以前购买了二手住房的是否可以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答:可以。去年10月1日后未购买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除外),且具有限购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今年3月24日零时以后,可以在限购区域新购买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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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是否还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答:成都市此次住房限购政策以自然人为单位,不以家庭为单位。去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联名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载明人)均不能再新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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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3月24日的限购政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当时实施的限购政策,买卖双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双方需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可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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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出售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购房人王某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今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今年3月24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的,在今年5月31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今年3月24日零时前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单、转账单等,收款人必须为卖方),买卖双方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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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从邓某处购买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今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也未有支付房款凭证,但李某已经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经银行受理,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今年3月24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真实的银行于今年3月24日零时前受理购房人购买该房屋贷款申请证明材料的,在今年5月31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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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某拥有一套住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周某,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周某支付了购房款,购房人周某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不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记者 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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