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依法从严惩处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 相关人员均被判刑
彭蓉原是西昌市财政局扶贫开发两项资金办公室专项资金会计,因长期参与赌博欠下巨额债务,遂打起了扶贫资金的主意。从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彭蓉按杨某某的要求6次向西昌市大兴乡拨付国家扶贫资金共计85.5万元,在此期间,彭蓉收受杨某某等人多次送的好处费共计42.7万元。从2011年3月至2014年期间,彭蓉多次通过假冒领导签字、伪造扶贫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重复使用拨款项目文件文号等手段,将国家扶贫专项资金920万元拨付给西昌市大兴乡、礼州镇等6个乡镇,获得222万元好处费。
法院认为,其已构成贪污罪及受贿罪,彭蓉被法院依法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70万元。
记者梳理发现,当天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均与扶贫资金相关。崇州市怀远镇天泉社区工作人员竹光碧、竹文学虚列工程项目,套取扶贫资金35万元。凉山州雷波县元宝山乡宝山村村委会主任白曲者将本应用于困难群众养殖扶持项目的10万元扶贫资金,挪用为村活动室修建资金。阿坝州阿坝县各莫乡雄哇村党支部书记尚波、村委会主任求扎将本应只发放给低保群众的57.6万元低保资金,平均发给该村全体村民。上述人员案发后,均被法院判处相应刑期。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明奎介绍,在我省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多为县乡一级干部和农村基层党员。这些人所犯的案件金额不大、手法简单、罪名集中,往往直接侵害困难弱势群体利益,给脱贫攻坚工作造成极大被动。全省法院将依法严惩全力打击脱贫攻坚领域的刑事犯罪。 (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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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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