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公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十大优秀案例

  • 2017年12月01日 17时21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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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1日,省妇联、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四川省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发布会暨全省维权先进颁奖会。

      会上,省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省女检察官协会会长朱先琼发布了第二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十大优秀案例名单,分别是:泸州纳溪区妇联、区人民法院选送的“区妇联代留守女童起诉其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案”;自贡沿滩区人民法院选送的“侵害农村妇女儿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资中县人民法院选送的“未成年学生遭受校园欺凌起诉学校疏于管理案”;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选送的“法律援助受辱女性自诉维权案”;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选送的“子女与其父同居女友析产纠纷案”;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选送的“被拐卖女回乡析产纠纷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选送的“孤儿受监护人虐待案”;遂宁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选送的“丧偶、失能、高龄老人赡养案”;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选送的“受家暴妇女离婚纠纷案”;南充高坪区人民检察院选送的“未成年少女遭受亲属强奸、包庇案”。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和优秀案例。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妇联面向全省发起了评选表扬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并联合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开展了“第二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各地申报案例800余个,经省专家评审团终审,综合案情的代表性、社会影响力、处理措施的指导性、案例评析的创新性及维权知识的准确性、可读性等进行评审,最终一致评选出了“区妇联代留守儿童诉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案”等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优秀案例点击】

      案例一:区妇联代留守女童起诉其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案

      案情:现年14周岁的小雨(化名),系胡某与姜某的非婚生女儿。小雨出生后,姜某离开胡某家,胡某也外出务工,至此小雨的抚养、照顾、教育全由其祖父母负责。此后,姜某一直未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胡某长期在外务工,仅给付一定的生活费,未完全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2016年11月8日,小雨经四川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由于小雨的祖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她,多次要求胡某和姜某承担抚养责任未果,后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居委会、政府寻求帮助。区妇联得知情况后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姜某全面履行对小雨的抚养义务。

      办理结果:小雨由被告胡某直接抚养,随被告胡某居住生活,被告姜某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小雨抚养费500元,直至小雨独立生活时止;小雨的教育费、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凭正式票据由被告胡某、姜某各承担50%。

      案例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情:曾某之夫叶某甲原系某村一组村民,婚前因工作关系将户口迁出该组。曾某与叶某甲结婚后,曾某为照顾婆婆,向某村提出申请,得到多数村民的一致同意后,将自己及儿子叶某乙的户口从原居住村迁入该组。2010年曾某夫妇生育次子叶某丙,叶某丙的户口登记在该组。期间曾某及两个儿子一直履行集体组织成员义务。2015年7月,某村将土地流转,某村在对集体资产补偿费分配进行讨论时,认为曾某三母子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分配集体资产补偿费。曾某三母子以某村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诉至法院,要求某村确认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支付三人土地流转补偿费。

      办理结果: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证据表明张某不仅具有某村户籍,按规定交纳了相关建设费、卫生费等,参加村委换届选举,行使选举权,表明了张某具有某村集体成员身份。依据《农村土地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应该享受某村村民同等待遇。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支付三原告每人3300元。

      案例三:未成年学生遭受校园欺凌诉学校疏于管理案

      案情:伍某与雷某、黄某某、郑某、李某某、黄某某系某初中同班同学。在2013年5月22日上午课间休息时,伍某与被告雷某、黄某某、郑某、李某某、黄某某5位同学在教室外走廊上玩耍。雷某等5人抬住伍某的手脚撞墙,同时脱掉原告伍某的衣服与鞋子藏匿,戏耍伍某,期间没有老师发现并制止。在当日中午伍某放学回家时,其父母发现其表象异常,表示下午不愿继续上学。伍某的父母将伍某送至医院检查,诊断为精神疾病,服药一周后仍不见好转,后转至成都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样精神病性障碍”。伍某父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雷某等5同学人身伤害责任和学校管理疏忽责任。

      办理结果:本案纠纷起于课间休息的嬉闹,5被告学生过分开玩笑行为,造成原告伍某精神异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件发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当时未能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某学校和雷某等5人共同承担伍某民事赔偿51095.08元。

      案例四:法律援助受辱女性自诉维权案

      案情:2016年10月初,傅某某对女朋友王某某提出分手很不满,制作60余张王某某不雅照片宣传单,连续3天张贴在当地主要街道、农贸市场、中小学及幼儿园门口等人群聚集地,引起当地大量人群围观。王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生活备受煎熬。王某某报警后,民警依法对傅某某进行传询,告诫其不准再张贴宣传单,但傅某某不听劝阻,还多次扬言要让王某某身败名裂。无奈之下,王某某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法律能还她公道。

      办理结果:法庭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傅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五:子女与其父同居女友析产纠纷

      案情:2015年1月黄英(化名)父亲黄某因病死亡,黄英与其父亲黄某生前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了房屋、存款归属的系列纠纷。先是黄英诉沈某占有了黄某所有的房屋、存款等财产,后沈某以与黄其同居期间,房屋、存款为两人共同财产,黄英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黄英通过司法援助寻求法律帮助。

      办理结果:本案涉及继承、物权、同居关系析产等诸多法律关系,举证工作繁杂。庭审中双方发表各自意见,对抗十分激烈。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黄某某与沈某达成调解协议:争议房屋及屋内设施设备归黄英所有,黄英支付沈某同居期间财产折价款60000元;沈某返还争议房屋给黄英。

      案例六:被拐卖女回乡诉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情:谢某艳少时被拐卖至新疆,1998年经多方努力谢某艳与其亲哥哥谢某勇取得联系并回乡单独落户。1996年谢某勇以家庭人口共5人(包括谢某艳在内)的名义申请在原父亲的宅基地上重新修建房屋并获批准。后因城市规划,上述房屋被政府征用拆迁。谢某勇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同时谢某勇又以谢某艳的名义与拆迁公司签订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申请与谢某艳合户安置房屋。2005年10月其兄谢某勇与拆迁公司进行安置结算时却未对谢某艳进行任何安置还房。后谢某艳知晓后要求其兄谢某勇偿还其应得部分,却遭到其兄谢某勇拒绝。谢某艳遂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理结果:证据显示:谢某艳不仅具有某村户籍,是该村的社员,而且以其名义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权利谢某艳也应当享有;拆迁公司也正是基于谢某艳拥有某村的户籍才会同意以谢某艳的名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享受房屋被拆迁后获得补偿的权利。最终,法官判令谢某勇支付谢某艳10万元。

      案例七:孤儿受监护人虐待案

      案情:8岁女孩小燕(化名)父母双亡后跟随其幺爸安某某、幺妈李某某共同生活。因不是自己亲生孩子,为发泄不满,安某某、李某某采用脱掉小燕衣服罚跪罚站、用针扎指尖脚尖、用水果刀划脸和屁股、在伤口撒盐泼酒、用短钢钎刺下体、逼其吃屎喝尿等恶劣手段虐待小燕。致小燕全身多处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精神长期备受摧残、折磨。2015年11月,小燕因不堪忍受向姨母黎某某求助。经鉴定,小燕全身存在多处损伤,损伤呈现为疤痕、色素减退、色素加深,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等形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办理结果:本案案发后,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护,指派未成年人检察科“海燕妈妈”团队提前介入。一方面指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快捕快诉,确保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专业心理疏导、落实监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竭尽所能地帮助小燕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

      案例八:丧偶失能高龄老人赡养纠纷案

      案情:89岁的杨姓太婆,育有五子,均已成家,其丈夫于1992年去世。2013年,85岁高龄的杨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只有养老保险金75元及高领补助25元,此外再无其他生活来源,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五子曾共同协商,由每人每月轮流照顾母亲杨某。2013年至2017年2月,五子均按约定赡养母亲,直到2017年3月,按约定应当由三子赡养母亲,但三子拒绝将母亲接到自家生活。除次子外,杨某其余四个儿子均不愿意将母亲接回自己家中生活及支付生活费,杨某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好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结果:法院判决,原告杨某跟随被告次子生活;其余四被告自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之前按月向原告杨某支付生活费344元;原告杨某因病、因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案例九:受家暴妇女离婚纠纷案

      案情:胡某与周某结婚后,因不堪忍受周某的家庭暴力,200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胡某念及孩子年幼遂撤诉。但是周某的家庭暴力并未停止,且变本加厉,愈演愈烈。2015年10月,胡某找到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讲述了自己长年遭受周某家庭暴力的经历,并委托律所为自己办理与周某的离婚诉讼。

      办理结果:代理律师2015年10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也是胡某第四次起诉周某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从多方面证实胡某与周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最终法官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某与周某离婚,现该判决已生效。经过8年的抗争,胡某终于从家庭暴力的阴影中走了出来。

      案例十:未成年少女遭受亲属强奸、包庇案

      案情:2014年7月27日11时许,李某某(男,23岁)在家中看完色情录像后,产生与共同居住的表妹蔡某某(女,16岁)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当天午饭后,李某某随即用钥匙将蔡某某所住房间门打开,对蔡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蔡某某及其父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徐某某(女,25岁,系李某某妻子、蔡某某表姐)为减轻李某某罪责,对表妹蔡某某反复说教,先后三次书写“说明”、“谅解书”、“说明书”让蔡某某抄写并分送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以证实蔡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属自愿行为且予以谅解,蔡某某随之改变之前在侦查机关所作陈述,并在庭审中主动申请出庭作证为李某某开脱罪责。

      办理结果:经审查,李某某犯强奸罪不适用缓刑的量刑,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针对徐某某劝说蔡某某作假证明包庇李某某的行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考虑到徐某某家中尚有一名两岁幼子需要抚养,且徐某某归案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 李丹)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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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公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十大优秀案例

  • 2017年12月01日 17时21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12月1日,省妇联、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了四川省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发布会暨全省维权先进颁奖会。

      会上,省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省女检察官协会会长朱先琼发布了第二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十大优秀案例名单,分别是:泸州纳溪区妇联、区人民法院选送的“区妇联代留守女童起诉其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案”;自贡沿滩区人民法院选送的“侵害农村妇女儿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资中县人民法院选送的“未成年学生遭受校园欺凌起诉学校疏于管理案”;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选送的“法律援助受辱女性自诉维权案”;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选送的“子女与其父同居女友析产纠纷案”;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选送的“被拐卖女回乡析产纠纷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选送的“孤儿受监护人虐待案”;遂宁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选送的“丧偶、失能、高龄老人赡养案”;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选送的“受家暴妇女离婚纠纷案”;南充高坪区人民检察院选送的“未成年少女遭受亲属强奸、包庇案”。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和优秀案例。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妇联面向全省发起了评选表扬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并联合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开展了“第二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各地申报案例800余个,经省专家评审团终审,综合案情的代表性、社会影响力、处理措施的指导性、案例评析的创新性及维权知识的准确性、可读性等进行评审,最终一致评选出了“区妇联代留守儿童诉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案”等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优秀案例点击】

      案例一:区妇联代留守女童起诉其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案

      案情:现年14周岁的小雨(化名),系胡某与姜某的非婚生女儿。小雨出生后,姜某离开胡某家,胡某也外出务工,至此小雨的抚养、照顾、教育全由其祖父母负责。此后,姜某一直未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胡某长期在外务工,仅给付一定的生活费,未完全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2016年11月8日,小雨经四川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由于小雨的祖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她,多次要求胡某和姜某承担抚养责任未果,后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居委会、政府寻求帮助。区妇联得知情况后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姜某全面履行对小雨的抚养义务。

      办理结果:小雨由被告胡某直接抚养,随被告胡某居住生活,被告姜某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小雨抚养费500元,直至小雨独立生活时止;小雨的教育费、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凭正式票据由被告胡某、姜某各承担50%。

      案例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情:曾某之夫叶某甲原系某村一组村民,婚前因工作关系将户口迁出该组。曾某与叶某甲结婚后,曾某为照顾婆婆,向某村提出申请,得到多数村民的一致同意后,将自己及儿子叶某乙的户口从原居住村迁入该组。2010年曾某夫妇生育次子叶某丙,叶某丙的户口登记在该组。期间曾某及两个儿子一直履行集体组织成员义务。2015年7月,某村将土地流转,某村在对集体资产补偿费分配进行讨论时,认为曾某三母子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分配集体资产补偿费。曾某三母子以某村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诉至法院,要求某村确认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支付三人土地流转补偿费。

      办理结果: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证据表明张某不仅具有某村户籍,按规定交纳了相关建设费、卫生费等,参加村委换届选举,行使选举权,表明了张某具有某村集体成员身份。依据《农村土地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应该享受某村村民同等待遇。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支付三原告每人3300元。

      案例三:未成年学生遭受校园欺凌诉学校疏于管理案

      案情:伍某与雷某、黄某某、郑某、李某某、黄某某系某初中同班同学。在2013年5月22日上午课间休息时,伍某与被告雷某、黄某某、郑某、李某某、黄某某5位同学在教室外走廊上玩耍。雷某等5人抬住伍某的手脚撞墙,同时脱掉原告伍某的衣服与鞋子藏匿,戏耍伍某,期间没有老师发现并制止。在当日中午伍某放学回家时,其父母发现其表象异常,表示下午不愿继续上学。伍某的父母将伍某送至医院检查,诊断为精神疾病,服药一周后仍不见好转,后转至成都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样精神病性障碍”。伍某父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雷某等5同学人身伤害责任和学校管理疏忽责任。

      办理结果:本案纠纷起于课间休息的嬉闹,5被告学生过分开玩笑行为,造成原告伍某精神异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件发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当时未能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某学校和雷某等5人共同承担伍某民事赔偿51095.08元。

      案例四:法律援助受辱女性自诉维权案

      案情:2016年10月初,傅某某对女朋友王某某提出分手很不满,制作60余张王某某不雅照片宣传单,连续3天张贴在当地主要街道、农贸市场、中小学及幼儿园门口等人群聚集地,引起当地大量人群围观。王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生活备受煎熬。王某某报警后,民警依法对傅某某进行传询,告诫其不准再张贴宣传单,但傅某某不听劝阻,还多次扬言要让王某某身败名裂。无奈之下,王某某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法律能还她公道。

      办理结果:法庭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傅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五:子女与其父同居女友析产纠纷

      案情:2015年1月黄英(化名)父亲黄某因病死亡,黄英与其父亲黄某生前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了房屋、存款归属的系列纠纷。先是黄英诉沈某占有了黄某所有的房屋、存款等财产,后沈某以与黄其同居期间,房屋、存款为两人共同财产,黄英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黄英通过司法援助寻求法律帮助。

      办理结果:本案涉及继承、物权、同居关系析产等诸多法律关系,举证工作繁杂。庭审中双方发表各自意见,对抗十分激烈。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黄某某与沈某达成调解协议:争议房屋及屋内设施设备归黄英所有,黄英支付沈某同居期间财产折价款60000元;沈某返还争议房屋给黄英。

      案例六:被拐卖女回乡诉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情:谢某艳少时被拐卖至新疆,1998年经多方努力谢某艳与其亲哥哥谢某勇取得联系并回乡单独落户。1996年谢某勇以家庭人口共5人(包括谢某艳在内)的名义申请在原父亲的宅基地上重新修建房屋并获批准。后因城市规划,上述房屋被政府征用拆迁。谢某勇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同时谢某勇又以谢某艳的名义与拆迁公司签订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申请与谢某艳合户安置房屋。2005年10月其兄谢某勇与拆迁公司进行安置结算时却未对谢某艳进行任何安置还房。后谢某艳知晓后要求其兄谢某勇偿还其应得部分,却遭到其兄谢某勇拒绝。谢某艳遂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理结果:证据显示:谢某艳不仅具有某村户籍,是该村的社员,而且以其名义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权利谢某艳也应当享有;拆迁公司也正是基于谢某艳拥有某村的户籍才会同意以谢某艳的名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享受房屋被拆迁后获得补偿的权利。最终,法官判令谢某勇支付谢某艳10万元。

      案例七:孤儿受监护人虐待案

      案情:8岁女孩小燕(化名)父母双亡后跟随其幺爸安某某、幺妈李某某共同生活。因不是自己亲生孩子,为发泄不满,安某某、李某某采用脱掉小燕衣服罚跪罚站、用针扎指尖脚尖、用水果刀划脸和屁股、在伤口撒盐泼酒、用短钢钎刺下体、逼其吃屎喝尿等恶劣手段虐待小燕。致小燕全身多处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精神长期备受摧残、折磨。2015年11月,小燕因不堪忍受向姨母黎某某求助。经鉴定,小燕全身存在多处损伤,损伤呈现为疤痕、色素减退、色素加深,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等形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办理结果:本案案发后,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护,指派未成年人检察科“海燕妈妈”团队提前介入。一方面指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快捕快诉,确保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专业心理疏导、落实监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竭尽所能地帮助小燕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

      案例八:丧偶失能高龄老人赡养纠纷案

      案情:89岁的杨姓太婆,育有五子,均已成家,其丈夫于1992年去世。2013年,85岁高龄的杨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只有养老保险金75元及高领补助25元,此外再无其他生活来源,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五子曾共同协商,由每人每月轮流照顾母亲杨某。2013年至2017年2月,五子均按约定赡养母亲,直到2017年3月,按约定应当由三子赡养母亲,但三子拒绝将母亲接到自家生活。除次子外,杨某其余四个儿子均不愿意将母亲接回自己家中生活及支付生活费,杨某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好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结果:法院判决,原告杨某跟随被告次子生活;其余四被告自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之前按月向原告杨某支付生活费344元;原告杨某因病、因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案例九:受家暴妇女离婚纠纷案

      案情:胡某与周某结婚后,因不堪忍受周某的家庭暴力,200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胡某念及孩子年幼遂撤诉。但是周某的家庭暴力并未停止,且变本加厉,愈演愈烈。2015年10月,胡某找到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讲述了自己长年遭受周某家庭暴力的经历,并委托律所为自己办理与周某的离婚诉讼。

      办理结果:代理律师2015年10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也是胡某第四次起诉周某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从多方面证实胡某与周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最终法官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某与周某离婚,现该判决已生效。经过8年的抗争,胡某终于从家庭暴力的阴影中走了出来。

      案例十:未成年少女遭受亲属强奸、包庇案

      案情:2014年7月27日11时许,李某某(男,23岁)在家中看完色情录像后,产生与共同居住的表妹蔡某某(女,16岁)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当天午饭后,李某某随即用钥匙将蔡某某所住房间门打开,对蔡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蔡某某及其父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徐某某(女,25岁,系李某某妻子、蔡某某表姐)为减轻李某某罪责,对表妹蔡某某反复说教,先后三次书写“说明”、“谅解书”、“说明书”让蔡某某抄写并分送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以证实蔡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属自愿行为且予以谅解,蔡某某随之改变之前在侦查机关所作陈述,并在庭审中主动申请出庭作证为李某某开脱罪责。

      办理结果:经审查,李某某犯强奸罪不适用缓刑的量刑,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针对徐某某劝说蔡某某作假证明包庇李某某的行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考虑到徐某某家中尚有一名两岁幼子需要抚养,且徐某某归案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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