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跟省长学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些该由政府担责?

  • 2017年01月26日 15时48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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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抛物砸人责任该如何认定?动物园的动物伤人谁赔偿?……从高空坠物到校园公共伤害事件,从公共设施致害到自然灾害,从医疗事故到产品责任,侵权事件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1月23日,在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的春节前最后一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上,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副主任邹树彬围绕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校园公共伤害事件、突发事件中的政府垫付问题3个方面情况,讲解了侵权责任法中可能出现的政府责任的问题。一起来学习↓↓



      侵权责任法知多少?

      《侵权责任法》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邹树彬介绍,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规范。



      这3方面可能出现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方面可能出现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在这里邹树彬围绕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校园公共伤害事件、突发事件中的政府垫付问题3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探讨。

      关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

      邹树彬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在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政府作为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维护者,完全可能因此承担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政府可能会担责?在此,邹树彬分析了公共设施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

      ★政府承担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看损害是否由公共设施造成。二看设置或管理是否有瑕疵。三看损害的发生与公共设施设置或者管理的欠缺是否有因果关系。

      ★公共设施致害政府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对部分侵权情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免责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故意。

      邹树彬说,即便不考虑免责事由,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共设施致害均由政府承担责任,对于由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由特别法解决。

      关于校园公共伤害事件

      近年来,校园公共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邹树彬介绍,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前后,全国多所幼儿园、小学经历了一场校园公共伤害案件的冲击。短短几个月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人就多达数百名。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害者人数众多,损害范围广泛,而归责原则指向的责任主体赔偿能力不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难以真正落实,如何填补被害人损失,政府是否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面临着法律最终适用效果的挑战。

      在校园公共伤害案件中,政府是否承担责任呢?邹树彬提了几点建议: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加害人承担;若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且学校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学校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按照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被害人仍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时,政府就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相应的经济救济;但是若政府在校园公共伤害案件中未按照相应的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对于校园安全保护的义务,政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邹树彬说,为了填补被害人的损失以达到均衡保障人权,防止报复性犯罪,维护法律正义价值的目的,必须扩展对于被害人有效救济的方式,使得政府成为承担责任的应然选择,也成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应然之义。

      关于突发事件中的政府垫付问题

      突发事件中政府会承担何种责任?邹树彬说,加害人为政府时,政府理所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政府垫付的行为。而加害人为企业、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及自然人时,若此时的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为逃避赔偿而消失的,政府则可能会出面进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邹树彬认为,即便突发事件是公共事件,政府也不应该主动为受害者的救治费用进行垫付。只有在受害人向加害人索赔难度大、成本高,据此提出垫付申请时,政府在审核受害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标准后,才可以进行先行垫付行为。政府垫付了受害人的救治费用,但并不能垫资了事。在垫付后应该向真正的加害人追偿垫付费用,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追偿机制,让真正的赔偿主体最终承担应付的赔偿责任。此外,若政府在事件中没有履行监管义务或管理职责,应当依法进行问责。

      邹树彬说,目前政府垫付行为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突发事件中的受害人,我们应该弱化政府职能作用,发挥社会作用,通过保险、基金等途径全面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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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省长学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些该由政府担责?

  • 2017年01月26日 15时48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高空抛物砸人责任该如何认定?动物园的动物伤人谁赔偿?……从高空坠物到校园公共伤害事件,从公共设施致害到自然灾害,从医疗事故到产品责任,侵权事件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1月23日,在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的春节前最后一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上,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副主任邹树彬围绕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校园公共伤害事件、突发事件中的政府垫付问题3个方面情况,讲解了侵权责任法中可能出现的政府责任的问题。一起来学习↓↓



      侵权责任法知多少?

      《侵权责任法》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邹树彬介绍,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规范。



      这3方面可能出现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方面可能出现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在这里邹树彬围绕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校园公共伤害事件、突发事件中的政府垫付问题3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探讨。

      关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

      邹树彬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在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政府作为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维护者,完全可能因此承担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政府可能会担责?在此,邹树彬分析了公共设施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

      ★政府承担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看损害是否由公共设施造成。二看设置或管理是否有瑕疵。三看损害的发生与公共设施设置或者管理的欠缺是否有因果关系。

      ★公共设施致害政府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对部分侵权情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免责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故意。

      邹树彬说,即便不考虑免责事由,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共设施致害均由政府承担责任,对于由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由特别法解决。

      关于校园公共伤害事件

      近年来,校园公共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邹树彬介绍,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前后,全国多所幼儿园、小学经历了一场校园公共伤害案件的冲击。短短几个月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人就多达数百名。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害者人数众多,损害范围广泛,而归责原则指向的责任主体赔偿能力不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难以真正落实,如何填补被害人损失,政府是否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面临着法律最终适用效果的挑战。

      在校园公共伤害案件中,政府是否承担责任呢?邹树彬提了几点建议: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加害人承担;若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且学校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学校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按照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被害人仍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时,政府就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相应的经济救济;但是若政府在校园公共伤害案件中未按照相应的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对于校园安全保护的义务,政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邹树彬说,为了填补被害人的损失以达到均衡保障人权,防止报复性犯罪,维护法律正义价值的目的,必须扩展对于被害人有效救济的方式,使得政府成为承担责任的应然选择,也成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应然之义。

      关于突发事件中的政府垫付问题

      突发事件中政府会承担何种责任?邹树彬说,加害人为政府时,政府理所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政府垫付的行为。而加害人为企业、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及自然人时,若此时的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为逃避赔偿而消失的,政府则可能会出面进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邹树彬认为,即便突发事件是公共事件,政府也不应该主动为受害者的救治费用进行垫付。只有在受害人向加害人索赔难度大、成本高,据此提出垫付申请时,政府在审核受害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标准后,才可以进行先行垫付行为。政府垫付了受害人的救治费用,但并不能垫资了事。在垫付后应该向真正的加害人追偿垫付费用,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追偿机制,让真正的赔偿主体最终承担应付的赔偿责任。此外,若政府在事件中没有履行监管义务或管理职责,应当依法进行问责。

      邹树彬说,目前政府垫付行为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突发事件中的受害人,我们应该弱化政府职能作用,发挥社会作用,通过保险、基金等途径全面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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