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不动产统一登记骤然加速 小产权房也能登记吗?
就在几天前,一份标注“特急”的函件,从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到各市州政府——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情况,10月份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将对四川开展全面督察;近期,省国土资源厅也将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督导。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当前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总体进展顺利,有的市(州)已全面颁发新证,但有的市(州)差距较大。“接下来的两个月,将是一场攻坚战。”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坦言。
攻坚
1 时间表提前3个月 对不少市州是大考验
攻坚,意味着难度前所未有。
按照国家确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时间表”,需在今年底前实现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年初,我省印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方案,将任务时限提前至今年11月底前。而“特急”函件将“时间表”又提前了3个月,要求各县(市、区)在8月31日前、各市(州)本级在9月30日前完成“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对不少市州是一个大考验。”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已有11个市州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全省发放不动产权证书10.52万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1.89万份。此次“时间表”的缩短也意味着,其余10个市州,必须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在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中,难免遇到登记资料移交拖延、电子数据整合缓慢、人员到位滞后等情况。“缩短时间,就是想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让各地倒排工期。”上述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各地按时完成任务,除了组织分片区调研督导外,我省还建立起周报等动态信息联系制度,每周通报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
2 机构的整合和建立 是不动产统一登记难点
接到“特急”函件当天下午,自贡市立即举行了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视频会。“务必保证在承诺的时间实现停旧发新。”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曹军当场立下“军令状”。
时间紧,任务重——在以前部分县市试点的基础上,此次要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域覆盖。“要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首先得有一个统一的机构,而这样一个机构的整合和建立,恰恰是难点。”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泸州最先破冰,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国土、编办、财政、住建、农业、林业、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
去年3月1日,作为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示范城市,泸州市颁出了我省第一张不动产权证书。仅9个月后,该市其余区县也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了全覆盖。
巴中速度更快。
今年3月28日,该市正式颁发第一张不动产登记证书。到7月28,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全覆盖。“我们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创新生态资源利用机制、健全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范围。”巴中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坦言,总结快速推进的经验,关键在“部门支持配合”。
3 全省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成雏形
8月1日起,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工作人员的总体上班时间并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而是放弃了午休的时间。”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若按照行政班的时间,就给一些教师、医生、企事业单位等同样上行政班的市民带来了不便。以往,这些市民需请假才能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现在利用中午的时间也可以办理了。
为提高办事效率,泸州将办证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注销登记业务当场办结,抵押登记的办证时限缩短到3个工作日以内。在简化了审批环节的同时加大对登记质量的管理,专门组建质审岗位,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各环节办理质量进行网上抽查,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时办结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责令整改,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提速快捷的同时登记安全、可靠。
巴中更将“依法、高效、便民”贯穿于流程再造始终,按照中心拟稿、征求群众意见、市局科室讨论、法律专家把脉、局长办公会审定程序,形成全市统一的《巴中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试行)》,规范不动产抵押、转移、注销、预告、查封、异议、更正登记等9大类业务的办理流程。“我们还将继续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对从事不动产登记人员进行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等培训,确保规范化服务。”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四川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成雏形,将加快实现对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管理。
时间表
8月31日前、全省各县(市、区)要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工作
9月30日前,各市(州)本级要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工作
任务书
目前,我省已有11个市州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全省发放不动产权证书10.52万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1.89万份
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工作实现全域覆盖
路线图
持续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
建成四川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你需要知道这些——
一、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老百姓来说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主要好处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利于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保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三是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人前来申请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是否需将原房产证、国土证换为不动产权利证书?原来的权属证书是否还有效?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六、新证与旧证有什么不同?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权利人办理房产和国土登记后会分别领取房产证、土地证两本证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只需要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即可登记包括土地、房屋在内的不动产信息。而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
七、《不动产权证书》中的“使用期限”问题
不动产登记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的使用期限,而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的期限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八、如果房产证丢失了,新补办的证就是不动产登记证了吗?如果不动产登记证丢失了,该怎么办呢?
如果房产证丢失了,且该房产所在地已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那么申请新补办的证就是《不动产权证书》;如果该房产所在地还没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那么申请新补办的证就是原来样式的房产证而不是《不动产权证书》。如果不动产权证书丢失了,可以去登记机构的业务窗口申请遗失补办,需要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在报刊媒体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等事项,若有必要还需进行实地查看等工作。
九、“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吗?
“小产权房”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成都市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登记事项办理时限基础上,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事项办理时限进行合并调整,合并调整后,商品房购买、存量房买卖、抵押权设立等登记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登记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时限不包括公告时间。
十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随意查询吗?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十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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