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至少占70%
10项激励政策举措
此次改革试点包括四川省农科院等11所省级农业和涉农科研院所、成都市农林科学院等10所市属科研院所、绵阳市涪城区等16个市的62个县市区。参与对象为试点院所在编在职的科技人员(含省属科研院所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市州属科研院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试点县内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科技等涉农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允许参与的科技人员(含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方案》明确,激发科技人员活力为改革突破口,推进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是关键,将开出10项激励政策举措,包括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政策,支持专利实施转化,探索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等。
创办企业 可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各试点县和试点单位将开通创新创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同时,试点县市区将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农业科技人员和团队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独资或合作到试点区县创办农业科技经济实体的可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对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人员或团队支付有偿服务费,对公益性创新、转化、推广贡献突出的专家或团队给予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政策。
2014年底以来,四川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受到农业科技人员普遍欢迎,第三方评估也认为试点调动了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推动了创办领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培育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和发展了适度规模经营,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记者 李淼)
A、试点范围
>>>>21所科研院所:
省级农业和涉农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共计11所):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四川省畜牧科学院、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院、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植物工程研究院、四川省粮油科研所、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四川省丝绸科学研究院、四川省酒类科研所
部分市属科研院所(10所):成都市农林科学院、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内江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宜宾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宜宾市林业科学研究院、乐山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南充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巴中市南江黄羊科学研究所、凉山州西昌农业科学研究所
>>>>62个县市区:
成都市: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区、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成都天府新区
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三台县、安县、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梓潼县
德阳市: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
自贡市:荣县、富顺县
泸州市:纳溪区、叙永县
广元市:旺苍县、苍溪县
遂宁市:蓬溪县、射洪县
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
乐山市:井研县
南充市:西充县、南部县、仪陇县
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县、屏山县
眉山市:彭山区、仁寿县
广安市:武胜县、邻水县
达州市:达川区、渠县、大竹县、宣汉县
巴中市:巴州区、恩阳区、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
资阳市:雁江区、安岳县
B、10大激励举措
>>>>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兼职取酬收入不计入事业绩效控制。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试点单位、试点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在履行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允许科技人员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使用科研单位各种平台、资源,提供科研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检测等有偿服务。对离岗创业院所科技人员在3年内使用原单位仪器、装置、场地、冠名等有形无形资产给予优惠支持。
>>>>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政策。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并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所创造的科技成果作为职称评定和原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系列,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倾斜。
>>>>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科技人员兼职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和被许可权。
>>>>科研院所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职务发明人经与单位协商约定可以自行运用实施。职务发明人因此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约定以适当比例返还单位。
>>>>探索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有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预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或者对知识产权预期收益分配份额进行约定的,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予以承认,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科技人员领办、创办、联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在税费征收、土地租用、用水用电等方面依法享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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