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省长学法:不让科技成果变“陈果”,四川如何出招
“科技创新”这个词你一定听了很多次,事实上,我们正享受这科技创新给生活带来的种种便利和快捷。
不过,再好的科技,如果停留在实验室或纸面上,没有转化为成果,就变成了“陈果”。2015年10月1日,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相比1996年版本,它究竟有哪些亮点呢?
就这些话题,在2月15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专门给省长、副省长们讲了一堂法律课。我们也来“旁听”一下吧。
突破大:新法增加近40%内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颁布,实施了近20年。这期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新的问题。
比如,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通畅,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不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在这样的背景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修改。这对于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引领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六章52条,增加了近40%的内容,适应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整体战略布局。
亮点多:新法有六项重要修改
相比旧版,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亮点多多。我们来挨个看:
一是把“新技术”明确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在旧的观念里,人们对技术的认可度远远不够,身怀绝技之人都谦称是“雕虫小技”。然而,核心技术是推动成果转化得以实施的重要源泉和动力。新法修改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明确将“新技术”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并放在第一位,体现了一种观念上的突破。
二是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科技成果处置权限。科研成果在过去一直被视为国有资产,要转化、入股需报批部门,影响了转化速度,也影响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新法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通过“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等6种方式处置科技成果。
三是大幅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和分配比例。据统计,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大量科研成果变“陈果”,背后原因是科技人员缺乏成果转化的动力。新法明确规定了科研成果完成单位必须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四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一直以来,社会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认识不够,没有给出应有的尊重。新法则充分认可了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
五是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前者有利于促进科技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高效配置和共享利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后者可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
六是落实简政放权,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体现了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删除了一些条款。删除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涉及政府审批、政府职能方面的内容。
谈落地:主讲人提六点建议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规范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和路径,从制度层面释放了创新机制的活力,但这并不等于过去存在的问题已经迎刃而解。
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面创新改革的任务要求,全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迫切需要形成符合四川省情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此,张渝田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形成构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的机制,促进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
第二,形成加快科研院所改革,加速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的机制。
第三,形成探索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的有效举措,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的机制。
第四,形成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意识和水平,营造科技成果转化便利化的机制。
第五,形成开展高层次的国际创新合作、推进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机制。
第六,通过全面清理地方政策和法规,形成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相配套的全面创新驱动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