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电影贴片广告不明示 消费者有权退票
此前,北京、上海等9地消委会组织了对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的体验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1多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针对体验调查结果,北京、天津、河北等37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
消费维权专家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根据《合同法》,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为此,37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消费提示: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权利。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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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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