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执纪审查“空白” 乡镇纪委书记将被约谈
针对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分管或从事工作过多、时间精力不够的问题,《措施》提出建立县级纪委对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分管或从事工作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明确要求专职乡镇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不得分管、从事纪检业务之外的其他工作,兼任的乡镇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不得分管、从事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
《措施》规定,县(市、区)纪委要健全完善对乡镇纪检工作的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乡镇纪委要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要约谈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乡镇纪委至少每半年向县(市、区)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县(市、区)纪委进行述职。
《措施》还对支持乡镇纪检干部依纪依规大胆履职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市、区)纪委加强对乡镇纪检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对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职责、程序和文书格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建立健全联系指导乡镇纪检工作制度、县(市、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与乡镇纪委书记定期谈心谈话制度、乡镇纪检干部困难帮扶机制和表彰奖励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开展乡镇纪检干部业务培训,新任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半年内必须接受纪检业务培训,并组织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到县级以上纪委机关挂职或参与执纪审查工作。同时,明确规定新任乡镇纪委书记一般应异地交流任职,乡镇纪委书记任职满5年原则上要交流,工作实绩突出的要推荐重用。
在促进乡镇纪委履责的同时,《措施》也明确了相应的问责追究办法。“对无正当理由,执纪审查‘空白’的乡镇,将及时约谈乡镇纪委书记。对不敢担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乡镇纪检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违纪违法的乡镇纪检干部严肃处理、通报警示。对打听、干预纪律审查的人员和行为,按照省纪委《关于对打听、干预纪律审查情况实行登记报告的实施办法(暂行)》,主动、及时登记报告,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记者 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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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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