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干部6种情形要“下”,27种情况将调整
6种情形要“下”
我省明确了领导干部“下”的6种情形,包括:
①问责追究调整;
②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③到龄免职(退休);
④任期届满离任;
⑤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⑥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等组织调整方式。
其中,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四种。
27种类型将调整
在细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具体标准上,对应中央规定内容,结合四川实际,明确27种类型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
其中,问责追究调整有15种情形,主要包括:
①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
②抓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落实党委(党组)相关工作责任制不力;
③落实中央、省委重大部署和中心工作不力;
④法治观念淡薄;
⑤决策严重失误;
⑥工作失职;
⑦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
⑧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
⑨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
⑩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明确规定应当问责的;
⑪抓作风建设不力;
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⑬整治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不力;
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
⑮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等。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有12种情形,主要包括:
①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②理想信念动摇;
③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④组织观念淡薄;
⑤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
⑥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
⑦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庸懒散浮拖;
⑧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⑨本位主义严重,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作选择;
⑩品行不端,私欲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
⑪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等。
省委要求,要依规有序调整干部,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于干部问责程序,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对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严格按照提出初步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集体讨论决定、任职信息公开五项程序进行。对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程序,要按照提出启动建议、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六项程序进行。
按照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被调整干部的教育管理机制。要做好思想工作,完善谈心谈话制度。要加强教育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制度。要根据被调整干部的实际情况,注重引导其在专项任务、临时岗位中继续发挥作用,对表现优秀或者成绩突出的,可以依规重新任用,对表现仍然较差的,可以再次进行组织调整。
《实施办法》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检查,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纳入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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