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减少9个死刑罪名嫖宿幼女罪终取消

  • 2015年08月30日 08时09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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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回顾三次审议,这部广受关注的法律修正案吸纳了哪些立法意见?经历了怎样的调整和完善?

      草案一审稿:

      减少9个死刑罪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一审稿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完善。其中惩治网络犯罪、合理减少适用死刑、为反腐败提供法律支持等多处修改让人眼前一亮。

      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草案一审稿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同时,将贪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视“数额+情节”情况而定,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来自各方的意见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谣言,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予以惩治。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出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以刑责。

      同时,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参照减少死刑适用的国际趋势,草案一审稿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等9个死刑罪名。此外,草案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犯罪。

      草案二审稿:

      收买被拐儿童不免刑责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危险驾驶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邪教犯罪等作了修改补充。

      草案二审稿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草案二审稿针对“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这也意味着收买被拐儿童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机动车超速、超员导致惨重交通事故以及“医闹”等不良现象,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医闹”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处以刑罚。

      草案三审稿:

      重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三审稿又做出了一系列修改:对于社会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草案三审稿作出回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在加大惩治贪腐力度方面,草案三审稿则再出大手笔,规定对重大贪污罪犯可采取终身监禁。草案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吸纳有关意见后,草案三审稿对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删去了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兜底条款”,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同时,草案三审稿针对袭警行为增加了规定,以更好震慑和预防犯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终提交表决通过的草案,再次根据审议意见修改了关于惩处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1

      更严厉惩治贪腐

      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2

      袭警从重处罚

      刑(八):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

      取消嫖宿幼女罪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4

      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5

      更强力打击暴恐

      刑(八):对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行为设定了罪名。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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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9个死刑罪名嫖宿幼女罪终取消

  • 2015年08月30日 08时09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回顾三次审议,这部广受关注的法律修正案吸纳了哪些立法意见?经历了怎样的调整和完善?

      草案一审稿:

      减少9个死刑罪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一审稿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完善。其中惩治网络犯罪、合理减少适用死刑、为反腐败提供法律支持等多处修改让人眼前一亮。

      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草案一审稿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同时,将贪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视“数额+情节”情况而定,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来自各方的意见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谣言,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予以惩治。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出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以刑责。

      同时,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参照减少死刑适用的国际趋势,草案一审稿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等9个死刑罪名。此外,草案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犯罪。

      草案二审稿:

      收买被拐儿童不免刑责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危险驾驶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邪教犯罪等作了修改补充。

      草案二审稿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草案二审稿针对“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这也意味着收买被拐儿童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机动车超速、超员导致惨重交通事故以及“医闹”等不良现象,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医闹”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处以刑罚。

      草案三审稿:

      重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三审稿又做出了一系列修改:对于社会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草案三审稿作出回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在加大惩治贪腐力度方面,草案三审稿则再出大手笔,规定对重大贪污罪犯可采取终身监禁。草案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吸纳有关意见后,草案三审稿对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删去了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兜底条款”,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同时,草案三审稿针对袭警行为增加了规定,以更好震慑和预防犯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终提交表决通过的草案,再次根据审议意见修改了关于惩处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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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严厉惩治贪腐

      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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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袭警从重处罚

      刑(八):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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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嫖宿幼女罪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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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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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强力打击暴恐

      刑(八):对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行为设定了罪名。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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