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这样发,算算你的有多少!
今天,我们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你们一起,看看养老保险要交多少,退休后又能领多少养老金!
人社部:各地改革方案备案工作已完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超过一年。
2015年3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实施办法,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根据公开资料,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浙江等18个省份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方案。
改革涉及哪些人?
改革涉及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具体包括: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费交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单位交多少?
①单位缴费比例: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②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交多少?
①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②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③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地方标准:
各地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例如,上海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职业年金
1、交多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①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②缴费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领多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①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②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③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中人”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保底: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限高: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