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四川省空气质量监测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川环办发﹝2015﹞24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空气质量监测专项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104号)和《关于做好全省空气质量监测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川环办发〔2015〕194号)要求,今年6月至9月,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辖区内空气专项自查和指定市(州)的交叉检查。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提升了空气自动监测技术水平,现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按照工作要求,各市(州)制定了自查工作方案,对照方案和检查表开展了自查工作,并按省厅的部署开展了市(州)间的交叉检查,省厅监测处和省环境监测总站对交叉检查活动进行了业务指导和监督。各检查组共现场检查了21个市(州)中42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和21个省控空气自动站。此次检查覆盖了我省95个国控点,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重点检查比对体系,持证上岗,量值溯源等内容)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站房和采样的规范性,数据的可靠性,测试的准确性等)。交叉检查综合评价情况显示,我省国控站点在颗粒物(PM10、PM2.5)比对体系、O3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采样系统的规范性、监测档案的完整性等方面与国家要求差距较大,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系统使用、站房和人员、数据的可靠性与相符性等方面工作开展较好。其中,成都、攀枝花、宜宾、泸州、南充、绵阳、广元等市工作开展情况总体较好。
(一)质量管理检查情况
1.年度计划和总结。21个市(州)环境保护局均制定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报告。成都、泸州、宜宾、攀枝花编制较完善。
2.持证上岗。市级站均满足双人持证要求,部分市(州)持证人数超过4人;但甘孜州无人员持证,阿坝州站持证人员项目为“老三项”,部分县级站持证上岗人数仍未满足双人持证的要求。
3.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系统使用。各市(州)均安装了“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系统”并通过实名制认证用于开展辖区内子站仪器的运行监控与数据传输工作,有系统使用记录。
4.颗粒物比对体系。各市(州)建立了颗粒物(PM10、PM2.5)比对体系,大多数市(州)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PM10、PM2.5)和臭氧监测仪量值溯源、标准传递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进行了颗粒物采样器的预算和采购工作。其中,成都站开展了手工比对,绵阳、宜宾、泸州、自贡、内江、广元已配置采样器。
5.臭氧(O3)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部分市(州)建立了臭氧(O3)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配置了臭氧校准仪、零气发生器,并按照年度计划送国家计量研究院或省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臭氧校准仪(发生器)量值溯源。其中,成都、泸州、德阳、遂宁、眉山、攀枝花、资阳、乐山、广元等二级监测站量值溯源工作开展较好。三级监测站基本上未建立了臭氧(O3)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和开展相关工作。
6.(SO2、NO2、CO)数据质量监督体系。各市(州)均建立了辖区(SO2、NO2、CO)数据质量监督体系,配置了标准气体,按照计划开展了盲样考核或准确度审核工作。部分市(州)对县级自动站质量管理和检查落实力度不够,如存在未将县级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纳入年度质控考核工作中的现象。其中,成都、宜宾、自贡、南充、内江等5市对辖区的县级站组织了盲样考核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情况等检查工作。
(二)国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现场检查情况
1.监测点位一致性方面。全省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现场测试经纬度基本与批复点位基本一致。遂宁、广元、眉山、达州、自贡、德阳等市的个别子站的经纬度存在与国家和省厅批复不一致的情况。
2.站房和采样系统规范性。各自动站点站房建设、点位周边环境、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和采样系统管路基本符合规范要求,但部分点位因为受楼面地理条件限制,部分设施不完全符合要求,如清洁度较差,避雷。其中,德阳、雅安、内江、成都采样系统规范性不足,自贡、雅安站房建设与标准有差距。
3.测试准确性。各自动站点现场仪器响应时间、标准气体测试相对偏差等指标相关准确性测试基本满足测试要求,但极少部分市(州)项目准确性测试未达到测试要求。其中,德阳、自贡准确性测试不满足标准要求,宜宾、攀枝花、泸州、乐山、巴中准确性测试较好。
4.数据的可靠性与相符性。现场比对监测仪器的即时数据与数采仪采集数据一致,监测数据异常值的取舍、仪器漂移时数据无效判定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审核,按月进行统计、填写、报送。
5.监测档案的完整性。国控点记录基本完整,主要存在监测各类记录和报告内容较简单,信息量不够,存在填报记录不规范,现场运行维护记录不完善,格式不统一,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成都、宜宾、泸州、绵阳监测档案较完整,遂宁、阿坝、甘孜、雅安完整性较差。
(三)省控点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现场检查
1.监测点位一致性方面。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现场测试经纬度基本与批复点位基本一致。
2.站房和采样系统规范性。大多数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站房建设、点位周边环境、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和采样系统管路基本符合要求。但也存在部分不规范问题:主要存在站点的采样头和采样存在管道积灰、不清洁的现象;部分子站的采样管没有加热和保温装置,颗粒物采样管温度超过50摄氏度,采样口到站房顶部垂直距离小于1m等不规范现象。成都都江堰市、阿坝州九寨沟县、雅安汉源县、遂宁射洪县、广元市红军城、甘孜泸定县、眉山洪雅县、内江资中县、广安邻水县、资阳简阳市、德阳什邡市、达州大竹县、泸州市泸县等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
3.测试准确性。部分省控点现场仪器响应时间、标准气体测试相对偏差等相关准确性测试不能满足测试要求。县级站人员不能单独完成准确性测试操作过程。阿坝州九寨沟县、广元市红军城、甘孜泸定县、眉山洪雅县、内江资中县、广安邻水县、德阳什邡市、达州大竹县等在测试检查偏差较大。
4.监测档案的完整性。省控站点普遍存在档案完整性较差的问题。如:记录完整较差,监测子站的运行维护、质控记录存在较多缺失,自动监测各类记录和报告内容较简单,信息量不够,存在填报记录不规范,现场运行维护记录不完善,格式不统一,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二、整改要求
各地环保部门对照通报内容查漏补缺,定期完成整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各级监测站进一步加强自动站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PM10、PM2.5)和臭氧监测仪量值溯源、标准传递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进一步完善辖区颗粒物(PM10、PM2.5)比对、臭氧(O3)量值传递体系,建立考核制度。
二是按计划落实自动站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工作。各级监测站要针对新标准中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快颗粒物手工采样器及手工采样开展相关设备的采购工作,落实臭氧传递和(SO2、NO2、CO)数据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年内完成相关设备的采购并按管理的技术规定投入使用。
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培训。继续加强人员培训、人才培养工作。目前县级监测站人员工作量大,配置人员偏少,县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自动监测工作的人员配置,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对县级人员技术能力进行培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是强化自动监测档案管理工作。各市(州)全面统一规范日常维护工作及质量管理记录,完善自动站标准气体使用记录、设备维修、耗品耗材更换和日常事务记录等方面内容。完成对近3年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对档案进行立卷、收集和整理,建立完整的仪器档案资料。
五是按时完成省控子站建设和验收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省级子站选址及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3〕169号)和《关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联网及发布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81号)要求,督促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按期完成空气子站新标准建设,并于年内完成设备验收工作。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