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四川省2016年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及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企业名单的公示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及回收工作备案管理的通知》(川环函〔2015〕444号),经企业申报,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现将我省2016年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及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17年3月13日至3月24日。公示期间,我厅接受群众来信来电。对于公众所反映的问题,我厅将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8-87337318
邮箱:emily_zhou0524@163.com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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