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采砂石破坏环境 彭山五人领刑并处罚金
7月28日,记者从眉山市彭山区法院获悉,五名被告人因受巨额利润诱惑非法开采矿产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月14日上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庭长黄惠敏,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开采矿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何某、饶某、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75万元。
何某某是彭山某玻璃厂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罗某、帅某与何某某商量决定以平整土地为由,开采彭山某玻璃厂的地下砂卵石。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上述三人组织人员,在该厂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卵石2.7万余立方米,获得赃款177万余元。2016年春节前,帅某退出,饶某、何某见利润可观便加入合伙。至2016年3月,该厂被非法开采砂卵石资源总量为5.5万立方米,涉及赃款190万元。经鉴定,该厂因非法采矿,共造成砂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366.6706万元。案发后,帅某、何某、饶某、罗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组织人员进行回填恢复,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罗某、何某、饶某、帅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何某、饶某、帅某、罗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主动交纳罚金,配合相关部门恢复损毁现场,防止了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对上述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理。而被告人何某某作为该厂法定代表人,在案发后既没有退缴赃款,也没有参与回填恢复,因此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并追缴赃款175万元。 (张英 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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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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