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各区县每未完成一项将被扣100万元
《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全文共13条。第1、2条为考核依据和考核对象;第3、4、5、6条为考核因子、考核方法、考核基数和考核计算;第7、8、9条为考核奖励、扣缴措施和考核结算;第10、12条为通报督促、考核问责;第11条为资金管理;第13条为施行的有效期。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考核对象、因子和方法。考核对象是各区(市)县政府;考核因子为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市政府根据各区(市)县监测因子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对比年度目标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考核目标的确定。对照省政府下达我市2016-2020各年度目标值,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污染水平,分不同档次确定各区(市)县各年度PM2.5年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率目标值。
(三)关于奖励和扣缴措施。本《办法》奖励和扣缴以“完成目标”为核心。在奖励方面,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获奖励基本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超额部分奖励,比目标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奖励20万元,优良天每增加1天奖励20万元。PM2.5完成奋斗目标的另行奖励200万元。奖励不设上限。
在扣缴方面,未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目标每高出1微克/立方米扣缴20万元,优良天每减少1天扣缴20万元;其中,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年不降反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上年不增反降的,对反升和反降部分实行双倍扣缴。
(四)关于考核结算。市大气办负责年度考评和奖惩资金统计,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实施财政结算,兑现奖惩资金。
(五)关于日常调度。市大气办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浓度及排名情况。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不降反升的,市政府将约谈区(市)县政府负责人。
(六)关于奖励资金管理。区(市)县所获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奖励,不得挪用。其中,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区(市)县,应在奖励资金中列支30万元对工作成绩突出的3-5个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实施奖励。
(七)关于追责方式。在本《办法》中,明确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其中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以此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据悉,该《办法》为试行办法,从2017年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记者 冉倩婷)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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