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广府通〔2015〕3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广元中心城区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昭化区、朝天区县城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全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设备。
(二)本《通告》施行前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逾期未更新或改造的各类高污染燃料设施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清洁能源。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