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孜州2015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5〕267号)
甘孜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藏区留存电量和电价管理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2950号)以及《四川省三州留存电量分配原则(试行)》,结合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们对上报的《甘孜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甘孜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附后,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2015年留存电量总量控制在26.6亿千瓦时以内。
从2015年起,各州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的,下年分配留存电量时,将在上年指标基础上扣减10%进行调剂安排。各州年度实际完成数少于分配指标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视为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
二、水电企业留存电量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留存电量输配电价,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9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留存电量销售电价应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基金及附加。
三、请甘孜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得到全面落实,促进甘孜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附件:甘孜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甘孜州2015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
为保证甘孜州电力生产要素供给,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规定及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要求,编制本方案。
一、留存电量基本原则
1.一年一定,以用定留;
2.厂网互动,合理分摊,共同支持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
3.甘孜州内50个统调统分水电站全部参与留存电量(见附表1)。
二、留存电量使用范围
优先安排与省网实现互联的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雅江、巴塘、道孚、炉霍、色达、甘孜、石渠、德格、理塘、乡城、稻城、得荣、白玉、新龙18个县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其次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见附表2)。
三、留存电量实施规模
2015年计划确定留存电量共26.6亿千瓦时,其中:民生用电(居民生活、中小学及养老院)4.538亿千瓦时,工业用电22.062亿千瓦时(其中:州内0.66亿千瓦时,甘眉工业园区21.402亿千瓦时)。
已按协议承担了向地方供电等的,在留存电量计划中予以扣除。
四、留存电量上网、输配和销售价格
(一)上网电价:发电企业留存电量上网电价按核定上网电价实行丰枯浮动后的90%执行,上网电价不执行峰谷浮动。工业用电上网侧实行丰枯浮动,不执行峰谷浮动;民生用电上网侧不实行丰枯峰谷浮动。发电企业承担工业用电和民生用电按相同比例分配。
(二)输配电价:按0.105元∕千瓦时(含线损)执行。
(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工业用电执行0.0438元∕千瓦时(农网还贷0.02元/千瓦时、库区移民基金0.0088元/千瓦时、水利基金0.007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0.008元/千瓦时);涉及民生用电(居民生活、中小学及养老院)执行0.0368元/千瓦时(农网还贷0.02元/千瓦时、库区移民基金0.0088元/千瓦时、水利基金0.007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0.001元/千瓦时)。
(四)销售电价:销售电价由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民生用电量仅由0.288元/千瓦时电厂承担。
五、留存电量的调度、并网和结算关系
为便于管理,发电企业与省电力公司的并网、调度关系均保持不变。四川省电力公司甘孜公司负责留存电量统一归口购销和结算。
州内工业用户留存电量月计划按照每月峰段电量不超过月电量计划的1/3执行,甘眉工业园区留存电量应满足峰、平、谷各时段电量1:1:1的比例,民生用电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在不突破核定指标的前提下,期段内可调节使用留存电量,但枯期结算电量原则上保持月均衡。
六、实施时间
2015年留存电量实施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